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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a20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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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Tai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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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2 11: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量販超人 於 2007-7-2 10:43 AM 發表
....何苦呢....他們只是想分享快樂的事情....另外開了一篇  還特地來砲....

有些事看過明白就好....而無知不是一種錯   無知是罪  而且是原罪


嘿~宗翰 為啥會開罵沒有原因,當初開台中團他就罵了

沒有成熟的領導人,宗翰也為saycoo好,而且出事情別說saycoo請說網路就好

saycoo已經有過一次負面新聞,可別害了saycoo

而且法律不因無知而不用罰阿

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看了文章的內容,還請這些台中團的車友能過

經一事,長一智 凡事多多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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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7-2 14:30: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206a 於 2007-7-2 01:59 PM 發表
今天我們犯錯了..
是我們不對..假如當時有人立刻出面阻止告知這是個自然保育區!我們不會笨到要下去玩耍什麼~
但理性的問各位:今天我有一張小朋友掉在地上..被A撿走了!但A不知是我的$..這時忽然有B出現說A拿了你的$~  那這樣子是不是我能去告發A偷竊&竊盜呢? 在法律上是可以控告沒錯!但A是故意的嗎?假如A只是先拿著晚點在尋問大家這是誰掉了$$時就被人告發了..那今天A說什麼也跑不掉了對不對?


你好~ 我想針對你這幾點說明,如果要出遊約團到特定地點,如高美溼地 阿里山國家公園 台中雪壩等 是否因先查詢網路資料,

而非要人告知,如果成年有些事情必須自己去承擔跟去了解,如你這樣說為何每年暑假還是有一堆人溺水,

家長上電視靠腰說告示牌太遠沒注意,要國賠等等

如且你的假設性跟你走去保護區沒有關係,B告知失竊一方時如A方不知情,但事後詢問大家有無失竊金額,那就有證人可以舉證非偷竊跟盜竊

1.偷竊(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甲偷竊乙錢包,此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之行為,故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罪名

因此你說的範例,假如A方撿到錢同時B方知道且知金錢是失竊某方,B告知A方或竊方等,A不給予告知,這用侵占而比偷竊來的好

2侵占罪(刑法第336條)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

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

認真了一下~希望的是以後大家出團到一些特定地點能先做功課,有這些台中團的先驅烈士們偉大貢獻

[ 本帖最後由 zemoka 於 2007-7-2 02:3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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