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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們被唬了~~
第十八條寫的是「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
所以可以去申訴喔....只是會被改成第十六條....還是要罰就是了....
排氣管不屬於在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的。車身是指龍骨及鋼板的部份 機車要被開十八條 不容易開 除非....
拆你引擎 不過要開最簡單的就是 文哥的汐導線和高壓電圈會中標。
而呆呆所問到的監理所她只講一半,除損壞不予修復外,還有變更原有規格也是16條。
無極熱血豹走卒~老喬 發表於 2010-6-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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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廣見聞.... 謝謝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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