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 主 教 戰 守 則 |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5 ?/ a( |5 d, t+ P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u, s# j/ }+ e' n! o 8 ^5 u) x! l) ~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6 e7 ~+ L0 h/ Z' \6 e+ x3 p4 ?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4 ^. r$ B+ d. |+ c! `# M7 J4 G % A& `% b& T6 `+ Y* q7 ~1 O 第二十四條% i6 L1 J* m: J4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c/ F& p3 K- ^8 g" l. I 9 d. U; n% P) ~; S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2 b; h* ^: S* Q 第85條+ i: O; b7 v2 g' e* p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S& \: d1 z* B+ ~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8 c* D6 y, ` w4 h" ], i" k 第86條3 Z: {1 ?8 z, w& T) k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1 x5 K: j. w* Z' c, A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B/ J( Z5 r2 }/ n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 }% [- Z9 d/ Q& Y, R& S' x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6 @/ Y3 D0 ?% i& F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4 w+ b! |3 B& h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 i+ F# g. g4 ]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 B1 t1 B c; m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k1 C/ r" d G$ _3 z$ A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L4 c" v9 h: A# w9 H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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