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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206a 於 2007-7-2 01:59 PM 發表
今天我們犯錯了..
是我們不對..假如當時有人立刻出面阻止告知這是個自然保育區!我們不會笨到要下去玩耍什麼~
但理性的問各位:今天我有一張小朋友掉在地上..被A撿走了!但A不知是我的$..這時忽然有B出現說A拿了你的$~ 那這樣子是不是我能去告發A偷竊&竊盜呢? 在法律上是可以控告沒錯!但A是故意的嗎?假如A只是先拿著晚點在尋問大家這是誰掉了$$時就被人告發了..那今天A說什麼也跑不掉了對不對?
你好~ 我想針對你這幾點說明,如果要出遊約團到特定地點,如高美溼地 阿里山國家公園 台中雪壩等 是否因先查詢網路資料,
而非要人告知,如果成年有些事情必須自己去承擔跟去了解,如你這樣說為何每年暑假還是有一堆人溺水,
家長上電視靠腰說告示牌太遠沒注意,要國賠等等
如且你的假設性跟你走去保護區沒有關係,B告知失竊一方時如A方不知情,但事後詢問大家有無失竊金額,那就有證人可以舉證非偷竊跟盜竊
1.偷竊(刑法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甲偷竊乙錢包,此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之行為,故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罪名
因此你說的範例,假如A方撿到錢同時B方知道且知金錢是失竊某方,B告知A方或竊方等,A不給予告知,這用侵占而比偷竊來的好
2侵占罪(刑法第336條)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
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
認真了一下~希望的是以後大家出團到一些特定地點能先做功課,有這些台中團的先驅烈士們偉大貢獻
[ 本帖最後由 zemoka 於 2007-7-2 02:35 P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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