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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借用一下~使用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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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8-3 00:54: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案例:某天甲於路邊發現乙之未熄火的摩托車,因甲有事要前往三公里以外位於市中心之市公所辦事,故甲決定趁車主沒發現之前,把摩托車騎走用以代步,之後丟在市公所門口,問甲該當何罪?
解析:很多人或許會覺得甲該當竊盜罪,但其實不是喔,依題意甲在刑法上是沒有罪的,究竟假釋哪裡和竊盜最不合?根據我國刑法320條所規定的竊盜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
在此對行為人要求的主觀意識有2,一是不法意圖,一是所有意圖,而所有意圖又可分為剝奪他人對物的持有關係,及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物的新的所有;以上的三種意圖是缺一不可喔,而問題就出在甲的建立自己所有關係身上,因為在題意中,甲並沒有要把乙之摩扥車長期據為己有的意圖,甲只是把它拿來短暫使用,而且在使用之後丟在位於市中心的市公所前,可以推知甲還有交還摩托車的意思,按社會一般觀念來說,把車丟在市中心會有人向警方報告,而車主可以透過向警方詢問而取回該車。
對於車子也沒有降低其經濟價值(所以也不是毀損喔),故甲不成罪,不過可能還是會有民事上的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的問題喔,所以以後路邊的東西還是不要亂拿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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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7-8-3 01:01:03 | 只看該作者
補上參考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查閱
86台上4976、83台上826

這只是想幫大家增加一點法律小常識,同時也是希望大家不要覺得法律是很難的東西,其實他很有趣也很生活化,如果大家覺淂不錯就回覆一下吧,我會繼續,下次的主題<我的東西怎麼會變你的~動產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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