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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篇」請民眾協助提供資訊追查毒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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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9 11:15: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刊登日期: 2008/1/2 上午 11:22:13
內  容:
去年12月份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虐待、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10至50萬並得公佈姓名及照片。若修正法案經總統府公佈施行後,將重罰任意毒殺動物者。因此,隨意放置毒餌毒殺犬貓的罰則很高,此行為也涉及公共危險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在台南市大同路1段241巷內附近發生毒貓案件已涉及公共危險罪,本所已通知當地派出所妥善處理本案。防疫所在當地民眾提供資訊下,得知毒殺者可能是一名男性,於97年1月2日凌晨1點左右施放毒餌毒殺野貓,本所在此呼籲民眾,注意犬貓隻及自家小孩安全以免遭受毒害。

本所警告隨意放置毒餌人士,立即停止毒貓行為以免觸犯法律。若民眾發現或知悉有施放毒餌人士,請立即通知當地派出所處理,並將毒餌一併送交派出所另請派出所通知本所派員處理,本所將送檢體委由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


參考法條:
刑法190條: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發稿人:動物防疫所寵物管理課 周駿男技士 電話:2130958
轉載自   


[ 本帖最後由 瞳 於 2008-1-22 11:4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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