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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m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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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改裝排氣管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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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6-4-1 00:52:50 | 只看該作者
每多10分貝聲音增加10的1次方倍  也就是聲音大10倍   增加20dB就是大10的2次方倍就是100倍  
所以原廠93dB  法規上限103dB  也就是要大上原廠的10倍  應該是不容易超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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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6-4-1 02:04:37 | 只看該作者
qq  這邊寫的全部都是汽車捏
機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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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6-4-1 16:45:15 | 只看該作者
10db的放大數
還蠻多的...
參考來源:朋友家的麥克風
原本未開放大db~聲音小的跟麻雀一樣
開了整個卡拉OK的feeling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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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6-4-2 11:07:4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好孩子小唯 於 2006-3-31 09:37 PM 發表
但是93跟103實際上還是差蠻多的...
我記得(不知道有沒有記錯)
分貝的算法不是103db-93db=10db
而是"103db"是"93db"的10倍...
應該是這樣沒錯@@"
至於差一倍是多大聲這我就不知道了~_~


:cool::cool::cool:

10LOG_10    1---------->0db
10LOG_10    10---------->10db
10LOG_10    100---------->20db
10LOG_10    1000---------->30db
10LOG_10    10000---------->40db
10LOG_10    100000---------->50db
10LOG_10    1000000---------->60db
10LOG_10    10000000---------->70db
10LOG_10    100000000---------->80db
10LOG_10    1000000000---------->90db
10LOG_10    10000000000---------->10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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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樓主| 發表於 2006-4-23 17:27:0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於 2006-4-1 02:04 AM 發表
qq  這邊寫的全部都是汽車捏
機車可以嗎?

第2篇是一位裝雷力管的機車...就申述成功了~~
給大家參考囉~~~
畢竟...就算警察有分貝器檢驗!!那也要有環保署人員在場才可行!!
所以我想法規總是搖擺不定...多了解一點~~真的遇到了!就這樣跟著處理~~
還是有成功的案例...
法規是給懂法規的人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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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06-4-23 18:03:10 | 只看該作者

嗯,,那只好,,,騎車出去,,順便帶上

六法全書吧,,
倒背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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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06-4-23 18:03:39 | 只看該作者

嗯,,那只好,,,騎車出去,,順便帶上

嗯,,那只好,,,騎車出去,,順便帶上
六法全書吧,,
倒背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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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06-4-23 18:48:00 | 只看該作者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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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06-4-23 21:50:59 | 只看該作者
[quote]原帖由 mich 於 2006-4-23 05:27 PM 發表

裝雷力管的機車...就申述成功了~~
:lol::lol::lol::lol::lol::lol:

[ 本帖最後由 P.I.M.P 於 2006-4-23 09:5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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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06-4-24 11:47:57 | 只看該作者
我的擴散管前天被開紅單惹....
要驗車><
麻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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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06-4-24 12:46:16 | 只看該作者
嗆警察下場通常不會好...
要騎著改裝車上千台
到路上晃  警察絕對不攔
通常車子上百台
警察寧可聽民眾打電話投訴
也不敢去攔

帶立委到總統府前去陳情才有用!!
向來只有這招會引起注意
被攔下來
開單名目千百種
最後叫你自己選個300的罰
300也是錢!!

之前台北計程車大戰
幾百台計程車要團戰
有警察敢管嗎??

找落單的警察才在行
小心駛得萬年船
騎得心安理得
不要常在那擔心
改管口氣就好一點
不然就換台警車追不到的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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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06-4-24 14:31:42 | 只看該作者
把這篇印下來帶在身上當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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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樓主| 發表於 2006-4-25 05:41:2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mpkaa 於 2006-4-24 02:31 PM 發表
把這篇印下來帶在身上當護身符~~^^

哈...這樣做就對啦...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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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06-4-26 21:50:22 | 只看該作者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關於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這段我覺得還是怪怪的
變更原有規格不就是說要用原廠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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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樓主| 發表於 2006-4-28 08:55:5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黑色Showtime 於 2006-4-26 09:50 PM 發表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 ...

還是有相互牴觸吧...
因為有人成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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