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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覆 (36)

小海· 2008-5-24 02:52
#2
16-1-2可以爬這篇文章,裡面有說,也有該條款申訴書可以下載~~

http://cid-f746ced0a96a2ecd.skydrive.live.com/self.aspx/%e5%85%ac%e9%96%8b/moto.doc
妳說她是在指揮交通,代表他沒有專業監理人員來判定妳的車是否有變更規格且沒有舉正影響行車安全的事由~~

這條申訴後贏面機會大~~申訴書下載稍微看一下把它改成符合你的需求吧~~

12-1-7妳是改禾倉嗎@@我有改但沒遇過,

網路找不到這類資訊,但是你在申訴書我覺得妳可以這樣子試試看,

依照交通安全守則第二章第11條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依下列規定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但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號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其前方號牌並得以直式或橫式之懸掛或黏貼方式為之。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
 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我牌照依規定至於機車正後面,牌照傾角並未超過45度角,裝置為固定式,符合法規的明顯位置,不影響員警拍照角度及可辨認角度,應符合交通安全守則第二章第11條規範!!

藍字妳再申訴理由那邊寫吧~牌照部分詞修順一點,16條申訴書有類似的,不過申訴書引用的條文要改成符合妳情況的~~記得挑法規語病,法規並未註明牌照需要置中也沒著名角度該如何,但要訴說妳牌照符合明顯位置不影響員警拍照舉證!!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6-3 11:5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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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24 02:56
#3
http://www.tynews.com.tw/ty06/1230.htm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呼籲汽車所有人,請勿擅自將車輛裝置號牌旋轉架、公仔或改裝擋泥板,致號牌懸掛未依規定而受罰。
  有些年輕人因趕時髦、新奇而將愛車裝置號牌旋轉架,行駛時將號牌豎起成一直線,或改裝擋泥板,使號牌傾斜或翹起,以規避照相採證舉發違規行為,亦有些於號牌上懸掛如公仔等裝飾品,影響違規照相之採證,均已違反規定。
 
  交通局呼籲愛車族,確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懸掛號牌,以免荷包失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9/today-south2.htm

邱莉莉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已領有號牌不依指定位置懸掛」應受罰,而「指定位置」的依據來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所謂的「明顯適當位置」並未明定要「置中」,希望監理單位和警方對於車牌位置應有明確規定,才能避免困擾。

找了些相關新聞給你參考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5-24 03:05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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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金
白小金· 2008-6-1 23:00
#4
上禮拜把申訴書交出去了~希望能有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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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6-3 11:02
#5
恩恩~~祝你成功啦~
第一帖有新增鵬鵬申訴成功的公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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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6-13 12:33
#6
TO :Kira0129

針對43條
請先下載申訴書
http://cid-f746ced0a96a2ecd.skydrive.live.com/self.aspx/%e5%85%ac%e9%96%8b/moto.doc

請在看43條警察開43條所需要的條件,
請看 #9 的圖片第2張第3條
(一定要詳讀)

還有 # 1 我有把他引用出來了~~(或許是字太花俏了~抱歉)
這是交通部給警局的公文,
看看吧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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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6-27 16:39
#7
6月27日

這是板上白小金傳的,是申訴之後分局在發函回來的,


惟經本分局檢視舉證照片內之違規情形尚難以斷定有拆除消音器及號牌懸掛位置尚可辨識,
惟該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顯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點規定,
基於程序正義及維護民眾權益,本分局同意該本案件舉發之改排氣管,拆消音塞及號牌位一指定位置懸掛等違規事實,
惟該車排氣管未加裝隔熱防護裝置違規事實明確,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舉發裁罰,檢附舉證照片1份供參,請 貴所依權責卓處


第一段分別是說明43條消音塞和12條牌照說明~~
由回函可以見到警察的說詞..

舉證照片內之違規情形尚難以斷定有拆除消音器:沒有環保人員在場又跟警政署發函用意不同,明顯的未依法辦理!!
號牌懸掛位置尚可辨識:改翹牌的不要翹太過分知道嗎?不然申訴沒機會啦~

但是搶錢的機關補開16條,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4項第2點規定

附件15第4項第2點
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


乍看之下警方說詞正確,可是呢?
#1的申訴書中,附件一第3條有說明變更汽車設備規格是否會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警察非熟車輛結構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後面自看!!

警政署都說了警察不是黑手不是修車技師熟車輛結構的專業人員,須由監理站人員在場~

所以小金跟蘋果爆料和監理站在申訴一次吧~!!:142:

蘋果爆料專線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Complain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6-27 04:4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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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豆王子· 2008-7-8 11:27
#8
昨天被開了一張

增目變更排氣管 (第2個字 有點看不懂 看起來像是"目")

這是算是16條裡面的嗎??

罰單的字 寫的太潦草 有的申訴嗎??

我是屏東的

[ 本帖最後由 仙豆王子 於 2008-7-8 11:3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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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豆王子· 2008-7-8 11:34
#9
原帖由 z7064514 於 2008-5-5 19:19 發表
聽你這樣說我才想到我兩個月前被開了一張
就如你所說的  ,  開16條
我記得他上面寫變更排氣管什麼的
我是臨檢被攔的 , 開900塊
我沒裝消音塞 他開我那張的理由是
我改裝排氣管 , 行照上面 ...



請問是需要驗車 才能繳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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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7-8 22:55
#10
16條免驗車~~

妳那個罰單如果上面是血說擅自變更排氣管的話~~

請從第一帖開始爬文,相信會找到你的答案的~~

也希望享用這資源的同時,事後申訴成功可以把案例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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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豆王子· 2008-7-9 13:39
#11
原帖由 whterfox 於 2008-7-8 22:55 發表
16條免驗車~~

妳那個罰單如果上面是血說擅自變更排氣管的話~~

請從第一帖開始爬文,相信會找到你的答案的~~

也希望享用這資源的同時,事後申訴成功可以把案例分享給大家~~



多謝小海大 解惑^^

前面有貼申請書 是桃園的 我是屏東人

可以把上面桃園的字改成屏東 這樣是OK的嗎??

還是屏東區 是另一種規格??

假如申請書記出去 到時會不會就是要重新檢驗之類的

因為車上不只有改排氣管 怕會多了一個麻煩= =

問了這麼多 不好意思

提外話

這一帖 真是讚拉!!

可以幫忙 解決車友一堆問題 跟增進一些交通知識

這裡的大大 都不厭奇煩 為車友們解惑: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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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7-10 00:00
#12
原帖由 仙豆王子 於 2008-7-9 01:39 PM 發表



多謝小海大 解惑^^

前面有貼申請書 是桃園的 我是屏東人

可以把上面桃園的字改成屏東 這樣是OK的嗎??

還是屏東區 是另一種規格??

假如申請書記出去 到時會不會就是要重新檢驗之類的

...

恩~隱約看到你自己主動下載了~但還是沒有看仔細對吧:142:
在跟妳說一個方向,你說你是被開擅自變更排氣管,對吧?

是的話妳申訴書的條文,利用自己上作文的掰功,
引述對你有利的條文吧~

可以引數#9的附件,附件妳從第一個圖片開始看(申訴書裡面也有附件),那個是重點請自己看仔細唷~~
裡面第3點有說員警以擅自變更排氣管為由是於法無據,沒法條的~~但是建議附件仔細一字不漏看完,這樣對妳寫申訴書有幫助,
申訴書規格我不知道是否通用耶~
可能要請王子幫大家求證一下,
最後可以請仙豆幫個忙嗎?
如果根據這帖申訴成功的話,到時候可以幫我po一份經驗談和#1貼回函清晰照片(需看得到文字)在saycoo嗎?
因為有大家的案例可以讓日後更多人避免成為業績下的替死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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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金
白小金· 2008-7-11 16:52
#13
我來分享一下我兩次收到的通知書
第一次說明我申訴後的結果


這時已經通知我可以這張去繳費了...



但是我真的是很不想繳,老狼管也沒防燙蓋r

cb400ss也沒防燙蓋,大型重型機車幾乎都是沒有防燙蓋的設計

為何我們就必須要遵守這種規定?偏偏他說如果對本案裁處仍有異議

必須至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開立裁決書,並以司法狀紙提交

叫我寫司法狀紙耶.....天啊~我頭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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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oe7569· 2008-9-4 02:54
#14
原帖由 白小金 於 2008-7-11 04:52 PM 發表
我來分享一下我兩次收到的通知書
第一次說明我申訴後的結果


這時已經通知我可以這張去繳費了...
http://xs129.xs.to/xs129/08285/08-07-11_16-21 ...


大型重車排氣管內部幾乎都有防燙設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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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9-4 09:43
#15
不過法規好像有一條~

是說機車除非排氣管無接觸型人或者後座等情況才免除,光監理站這樣認定~
都打死一堆改裝管了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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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9-4 09:54
#16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903/4/158vb.html

更新日期:2008/09/03 04:32 陳俊雄/北縣報導
警察有權對民眾改裝機車排氣管製造噪音開罰嗎?法界認為權責屬環保局,與警方無涉;但環保局坦承,目前並無法源支持警方、環保局臨檢裁罰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改裝機車噪音問題,長久以來淪為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


何姓民眾六月間騎改裝排氣管的重型機車在中和遭警攔檢,攔檢的中和分局錦和所葉姓員警認為,何某改裝排氣管違規,當場開給他一張罰鍰六千、記違規點數三點的「駕駛汽車,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罰單。


依規定,小汽車噪音標準為惰速一○三分貝、加速噪音七十八分貝。


板橋地院承審法官援引交通部函文,認為民眾改裝機車排氣管,除非產生噪音並經環保機關檢測,才能根據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警方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何姓騎士「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的違規情形,屬「個人臆測」。


承審法官指出,員警頂多只能針對「變更排氣管」一項開罰,倘若要加開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必須輔以環保局儀器檢測結果,員警開單告發之舉有瑕疵,法官據此撤銷罰單。


其實類似糾紛不斷上演,法院早在五、六年前就已作出撤銷罰單的判決結果,警方明知此路不通,仍繼續開單,引發不少糾紛。


北縣府環保局表示,環保局每個月雖然會配合警方在石碇、樹林收費站等地實施「防飆專案」,但攔檢目標都是改裝汽車,從未針對機車攔檢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


環保局坦承,機車因中央尚未完成修法,迄無攔檢機車檢查惰速、改裝噪音法源。意即警方針對機車改裝排氣管開出「製造噪音」罰單,全屬無效,民眾都可申訴。


法界人士認為,警方要認定改裝排氣管是否製造噪音,應和實施酒測一樣輔以合格儀器檢測。警方執法之餘,應兼顧程序正義,將檢測噪音業務回歸給環保局。
-------------------------
員警頂多只能針對「變更排氣管」一項開罰,我想監理站把排氣管列為可變更項目不檢驗,新聞中的變更排氣管應該指的是

16條第1項第2款,無防燙蓋設施,目前防燙蓋並無其他相關申訴成功資訊可以找,我想主要是900元大家不想這麼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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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肉之路· 2008-11-18 10:41
#17
我也申訴過了 一樣 43 1 3

陽明山

http://www.hirzan.net/hz/viewthread.php?tid=21828

罰單



申訴後 ↓
http://www.hirzan.net/hz/viewthread.php?tid=24549



我也請求 各位幫忙


我現在 是要 聲明異議了吧 ? 申訴一次不能在申訴了吼?~


感謝><剛剛發現 要會員才能進去

那我現在因該是要 聲明異議 沒有錯吧!!!!?

有誠意就自己轉貼過來~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11-22 21: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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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輝@G· 2016-8-10 15:33
#18
看這帖日期為2008年,相關條文2016年是否適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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