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睡飽打字用詞會比較衝點,見諒)
很多人改排氣管都怕警察開單,原因不外乎是擔心聲音太吵還是擅改排氣管,
老實說看到很多人跟警察引用一半的條文,就覺得很無言(怕就不要改~"~),
最近板上有一位打算申訴,等他成功就等於是板上的先例了,再請他分享教戰過程。
ps:請先看熟內容在發問~~才值得大家幫助
先PO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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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函件如下 (**重要資訊)
公告函件如下 (**重要資訊)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http://www.taspa.com.tw/info/mufl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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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以16條條文來看
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請看http://www.ammonia.org.tw/Low/1-9.htm
請看第12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
通常警察都以你改排氣管唷等理由來開單,這時候請他明確記載你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且警方非專業的人員,
不能他說有變更就變更,須監理人員在場判定。。。
(改排氣管不足以當作影響行車安全理由吧?)
通常開這條大部份人都乖乖去繳,這點就看個人了,如果你的行為真的違反的16條導致影響行車安全,那認命吧!!
這是保障其他的乖孩子,誰說玩車就是壞孩子,奇快的人不一定改車,改車的人不一定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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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針對43條
因為改裝排氣管可能會因此產生噪音,但噪音問題因個人限度而有不同標準,所以須由專業的環保人員來判定是否
產生噪音,不能只憑員警臆測來開單,
重點:很多人都是在路上被攔下來的,如果他開你這條,你就要注意他開單之前他自己是不是依法辦理?
我有說到開這條須由專業的環保人員在場來判定,不能只憑警察一人說的算,
有員警違反的話可以申訴的,但是耗時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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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6條警察需會同專業監理人員來判定你是否更改規格而影響行車安全
43條警察須會同環保機關合格人員,經儀器測定排氣聲音超過噪音值,才能開!!
以上若不服的話,可依警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並請員警開異議單(員警執勤規定要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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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申訴單範本
(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http://cid-f746ced0a96a2ecd.skydrive.live.com/self.aspx/%e5%85%ac%e9%96%8b/moto.doc
申訴單內容要更改有:
1.法規依據
2.陳述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http://www.ammonia.org.tw/Low/1-9.htm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http://family.saycoo.net/thread-202086-1-2.html
CV CLUB法律版:http://www.cvclub.com/forumdisplay.php?s=9e814df176a7e09484a39032ec5259d1&forumid=37
我說的內政部警政署有發函給交通隊說明這兩條事項,也有例子證明
但是如果員警都確實依法來辦裡的話,那再被開單也就是自己的問題了!!
不過以警察死背條文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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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6-15 01:34 AM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