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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第43條和第16條相關規定(當事人已通過申訴~saycoo成功案例)

小海樓主·2008-5-2 23:55

(剛睡飽打字用詞會比較衝點,見諒)

很多人改排氣管都怕警察開單,原因不外乎是擔心聲音太吵還是擅改排氣管,
老實說看到很多人跟警察引用一半的條文,就覺得很無言(怕就不要改~"~),
最近板上有一位打算申訴,等他成功就等於是板上的先例了,再請他分享教戰過程。


ps:請先看熟內容在發問~~才值得大家幫助



先PO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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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公告函件如下 (**重要資訊)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二、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三、
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
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

http://www.taspa.com.tw/info/mufl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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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以16條條文來看
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請看http://www.ammonia.org.tw/Low/1-9.htm
請看第12條,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
通常警察都以你改排氣管唷等理由來開單,這時候請他明確記載你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且警方非專業的人員,
不能他說有變更就變更,須監理人員在場判定。。。

(改排氣管不足以當作影響行車安全理由吧?)
通常開這條大部份人都乖乖去繳,這點就看個人了,如果你的行為真的違反的16條導致影響行車安全,那認命吧!!
這是保障其他的乖孩子,誰說玩車就是壞孩子,奇快的人不一定改車,改車的人不一定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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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針對43條
因為改裝排氣管可能會因此產生噪音,但噪音問題因個人限度而有不同標準,所以須由專業的環保人員來判定是否
產生噪音,不能只憑員警臆測來開單,

重點:很多人都是在路上被攔下來的,如果他開你這條,你就要注意他開單之前他自己是不是依法辦理?
我有說到開這條須由專業的環保人員在場來判定,不能只憑警察一人說的算,
有員警違反的話可以申訴的,但是耗時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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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6條警察需會同專業監理人員來判定你是否更改規格而影響行車安全
43條警察須會同環保機關合格人員,經儀器測定排氣聲音超過噪音值,才能開!!

以上若不服的話,可依警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並請員警開異議單(員警執勤規定要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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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站申訴單範本
(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http://cid-f746ced0a96a2ecd.skydrive.live.com/self.aspx/%e5%85%ac%e9%96%8b/moto.doc
申訴單內容要更改有:
1.法規依據
2.陳述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
http://www.ammonia.org.tw/Low/1-9.htm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http://family.saycoo.net/thread-202086-1-2.html
CV CLUB法律版:http://www.cvclub.com/forumdisplay.php?s=9e814df176a7e09484a39032ec5259d1&forumid=37


我說的內政部警政署有發函給交通隊說明這兩條事項,也有例子證明
但是如果員警都確實依法來辦裡的話,那再被開單也就是自己的問題了!!
不過以警察死背條文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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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成功案例分享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6-15 01:34 AM 編輯 ]

全部回覆 (36)

bbb4015bbb
bbb4015bbb· 2008-5-3 01:20
#2
哦~ 讚哦!!!!

速度真快~ 鵬鵬妳趕快去申訴一下吧= ='

以免當冤大頭....

此文...推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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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3 01:24
#3
等回信吧~~她說的是針對噪音管制辦法~~但是拆除消音塞部分我想說應該歸屬在消音設備不全那條~~而不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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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比跳蛋快· 2008-5-3 06:29
#4
怎ㄇ感覺希望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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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3 11:58
#5
幹嘛這樣說><
有些事就是反應才能解決阿~~

如果這樣摸摸鼻子就算的話,真的對不起自己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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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比跳蛋快· 2008-5-3 12:48
#6
大概只能從現場沒環保人員測量分貝值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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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3 17:31
#7
那是針對噪音部分~~萬一他不是針對噪音~而是直接開未裝消音塞來的話~在想應該怎樣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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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比跳蛋快· 2008-5-4 00:54
#8
應該是沒辦法了...因為他開我單的時候有拍我的管子出口的地方....旁邊的那個警察還叫他要拍到管子內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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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4 11:31
#9
6000和900差很多~~~
幹麻不申述
很多條子就吃定一般小老百姓不會或不敢或懶的去申訴
才在那邊亂開單
還有排氣管變更是監理站不檢驗的項目,妳有裝排氣管無影響行車安全,罰單有列舉正妳影響行車安全嗎??
16條是後面有說影響行車安全~~

妳若被開43條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製造噪音,那更好啦~~沒環保人員在場無儀器檢撤,拍照又如何?

怎麼看這比錢都可以省下來= =配合警方是妳的義務,但沒說妳的權力要因此受損~~





排氣管...
16條要沒裝或影響行車安全才可開
43條要有環保人員驗分貝才可開

至於不用驗車
那是一定的
16條免驗
43條一定驗

1/http://885.uptaiwan.com/how.htm
2/https://family.saycoo.com/viewthread.php?tid=171011&extra=&highlight=%25&authorid=0&page=3
3/http://www.wretch.cc/blog/antoine669&article_id=22889698

排氣管罰單教戰守則最早是TIFC的阿寬大(PRC的成員)PO的
我在各大論壇用我自己的話將其發揚光大
畢竟每個人對不懂法律又亂開單的條子都很火
不過PO在各論壇有時候想要卻找不到
或是一些附件因為最早是放在PCHOME卻都不見了
所以放在這裡...

先來看法規
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16條舊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 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 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者。
五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差異在哪??
舊法:
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前段
,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後段

前段的燈光等六項設備要開罰,僅限於「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才能開罰;
前段的燈光等六項以外的”其他”設備(如輪胎),才是適用後段,
而且不是你認為我變更「原有設備」就可以開罰,還要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才足夠!

新法: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前段
,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後段

前段是說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你有裝排氣管...同時排氣管沒壞吧?!
後段是說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你有影響行車安全嗎?!沒有的話...變更原有規格並沒違規
也就是你要不沒裝排氣管...或排氣管壞掉...要不改了排氣管又影響行車安全才可以罰!!

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
 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
 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
 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
 者,吊銷牌照。

排氣管沒包含在內

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
 、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
 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
 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
 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
 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1.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所以要現場扣車
2.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要拆掉排氣管

申訴書的寫法

[被開18條]
查第 18 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本案應屬第16條排氣管之規範,與舉發之第18條條例不符。
[被開16條從此處開始]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對於汽車改裝排氣管行為之處罰,
僅限於該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維修』兩種情形;
本例並無上述兩種情形,至該條後段所謂『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舊法寫法,已失效]
則係對該前段條文所列設備(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以外之其他設備而言,如有員警以『擅自改裝排氣管,影響行車安全』為由開單舉發,即屬於法無據」,
[新法寫法]
也須證明我變更後影響行車安全,而變更汽車設備規格是否會影響原車功能及安全性,
警察非熟諳汽車結構設計之專業人員,實不宜逕予認定」,
警政署業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以警署交字第0920109536號函通令所屬(如附件一),
而本件舉發明顯違反警政署上開函示意旨,確屬違法舉發;
再者,相同之舉發情形前已有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南投縣警局竹山分局撤銷免罰之實例(如附件二、三),
益證本件舉發實屬違法,應予撤銷。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6-13 12:2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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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4 17:46
#10
跳蛋

看妳要不要申訴~~
要的話在罰單期限內跟我說吧~~~

我是覺得無妄的罰單沒必要這樣承受~~~

晚點PO申訴用的檔案~~
不過要修改依些就是了

要改代妳去我朋友那,在桃園國際路上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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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比跳蛋快· 2008-5-4 23:48
#11
當然是不想花這筆錢阿....
申訴看看好了....
罰單5/11號到期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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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4 23:52
#12
妳是被開第幾條???
約明天要不要~~事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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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比跳蛋快· 2008-5-5 00:33
#13
我是被開第43條1項3款....違規事實他寫拆消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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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5 01:49
#14
大致上都搞好了~~感覺跳但你有機會贏的~~要不要考慮跟蘋果爆料啦~~~哈哈

警政署從今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全國交通大執法,其中取締闖紅燈的件數,在六項惡性交通違規項目中,佔了近九成,警政署表示,這是為了樹立交通號誌權威性,但為避免紅燈右轉被開成闖紅燈,影響民眾權益,警政署昨天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今後若開罰單出現錯誤,一旦民眾申訴成功,將加重員警處分,從原先記劣蹟兩次,加重為記申誡兩支。

http://www.tcopp.gov.tw/view_webdata.asp?act=list&bn=web_policy&sn=DF994CCD6FA04BC5B6C654A8B1584E4D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5-5 03:0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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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z7064514· 2008-5-5 19:19
#15
聽你這樣說我才想到我兩個月前被開了一張
就如你所說的  ,  開16條
我記得他上面寫變更排氣管什麼的
我是臨檢被攔的 , 開900塊
我沒裝消音塞 他開我那張的理由是
我改裝排氣管 , 行照上面沒有註記
那我900塊白繳了 :140:
已經繳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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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o357357· 2008-5-7 02:57
#16
警察都怕壞人
被亂刁~我就說我叔叔說可以
警察:叔叔甚麼東西阿~他說的算阿
我:某縣交通隊隊長...三線她說我可以改這些你幾線...你要不要跟他講電話
警察:好好好...你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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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8 09:48
#17
緊急注意~~~

交通法規有最新版的97年4月14日

為了確定是正版的,

http://www.hmv.gov.tw/SCH_guide_2_1.aspx

大家從桃園監理站網站進入--->法規條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7年4月14日

請看第39條的壹和二

有分汽車和機車了~~~

機車檢驗項目

[ 本帖最後由 whterfox 於 2008-5-8 10:2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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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w0968
bow0968· 2008-5-8 12:39
#18
要看最新的法規要到這裡看才是最準的...這是汽車北區訓練中心的老師說的

網址http://law.moj.gov.tw/fl1.asp

選項為法規類別--->交通法規--->公路目

這樣就能找各位想看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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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海· 2008-5-22 00:31
#19
恭喜當事人已經通過申訴~~罰單撤銷~~

公文近期請當事人po在桃園版了

43條申訴通過免罰~~無精密儀器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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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金
白小金· 2008-5-24 00:41
#20
小海大大~
我被開16條1項2款-改排氣管及拆消音塞
跟12條1項7款 車牌未依位置擺放
他說我排氣管沒防燙蓋r
又翹牌,但是我把後土除壓到最低跟他說原廠就這樣,他還是說不行,而且還一直拍照,跟旁邊的50cc比對...
我是在等紅燈時,他本來在指揮交通,突然走過來,叫我下來簽到旁邊去,整個莫名火上來.....另一張 行照過期這個我認了...900塊給他買藥吃...
請小海大大幫忙一下~看要怎麼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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