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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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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6-23 23:18:14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四十三條第 一 項第 三 款第 二 項第 五 項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期限內繳納6000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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