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十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
虐待或傷害者。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
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宰殺動物者。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
殺數量過賸之動物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
動物者。
可通報中華民國關愛動物保護協會
TEL:(886)-2-2579-2701 FAX:(886)-2-2521-271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會址:106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263號3樓之6
電話:02-2704-0809 傳真:02-2704-0991
又或者報警處理~:ki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