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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陳俞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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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的人永遠理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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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0 01:02:0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Einstein 於 2009-7-20 01:12 編輯

呵呵~碰巧我最近在研讀法條 (考公職)
基本上調解委員會只是一個過程
基本上還是可有走民(刑)訴的方向

但是我不了解車禍的細節 所以我就大概跟你提一下好了
基本上他的錄音私底下的 在刑事法庭上不足以成為證據(參照刑事訴訟法159條-1~159-5)
但是民事訴訟部份 我就不了解了

所以以下我跟您講解一下刑事上的部分
但我大概可以跟你講幾個原則
比例原則(基本上您車禍的失事責任是依比例原則去做所謂衡量過失)
例如: 對方右轉你直行,事後對方要負70%責任 你要負30%責任
(司法與行政均通用)

基本上調解委員會只是在衡量過失責任,並無司法的性質
未來您要提告可以拿調解委員會的報告當證據


錄音的部分 在法律面來看是屬於 傳聞法則(第二手消息)
大大請主張  憲法保障的隱私權
原則上在(刑)事訴訟上是不採用證據的 例外159-1~159-5
當然他不是透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在錄音  在證據的資格上就不符合 , 法庭通常也不會採用

就他單獨的行為我他可能觸犯了  妨害秘密罪
刑法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至於偽造文書方面我們不談

一執修改筆錄~檢察官 跟法官一定會傳喚員警
那到時候如果員警把實情說出來

對方有可能涉嫌作串共的部分(偽證是特別的法律用語先不談)
刑事訴訟法 101條 以下構成羈押條件
第一款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第二款 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告他刑法277傷害罪 或者是 284 過失傷害


以上單純是刑事訴訟的部分不包括民事 及軍事法庭
法律雖然是有嚴格的規定,但是 事在人為
前提是 有有夠同情你的正常檢察官~沒有神經病的法官
有一點我要提醒你,主動一點,先被打巴掌的永遠比較吃虧

小弟才疏學淺~最近小有研究
有興趣寄MAIL給我一起研究 [email protected]


另外~不懂法律真的比較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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