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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楊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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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阿里山之好大一碗羹-簽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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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1 20:56:54 | 顯示全部樓層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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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2 23:39:40 | 顯示全部樓層
正咩 這個給你看!!!

順便給大家做參考!!


肇事逃逸之正確處理!
1. 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立即尋找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憲警 單位偵辦參考。

3. 若為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4. 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

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有一點你要注意 :
關於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 逃逸 "  
是故,事故之發生_____( 不得駛離  )不得逃離現場


依照網路可查得的肇事逃逸罪判決,可能會同時觸犯"過失傷害罪"、"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屬併罰關係。(兩種不同的行為,傷害+逃逸)

1.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之裁量在法官手上,請留意當庭陳述之態度,法官亦會參考兩造是否和解以為量刑之參考。

2. 端看肇事者所保險種為何種類,若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針對受益人(傷者)給付保險金。

3.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此部分不可免。當事人和解或不提告,屬民事的賠償告訴與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兩部分。

4. 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

5. 妨礙交通的紅單,不會吊銷駕照。但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您的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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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4 21:1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呵呵 安全就好

騎車人包鐵  開車鐵包人

懂一些知識  才不會受了委屈還被坑!!

今天不論對錯~本來就該下來看看~~~不是一走了之!!
有些時候當下看沒事 ~但內傷可是看不出來的!
況且他們態度超級差!!!

肇事逃逸~~"肇事責任歸肇事責任"    "逃逸歸逃逸"
這條罪超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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