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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掉漆幫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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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某人…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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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發表於 2009-10-31 04:04:02 | 只看該作者
身體無力 被噓慘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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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發表於 2009-10-31 04:39:25 | 只看該作者
各位,睡飽後再砲也不遲...!
深夜不睡是傷肝的,睡飽了在轟~威力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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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發表於 2009-10-31 12:35:56 | 只看該作者
以後不要再貼老子的車牌要告,請便、慢走
各位繼續~~~加油!炮火愈來愈虛唷~~~~~~~~~~~~~~~
補血補血~~~~~
tangsungyung 發表於 2009-10-31 12:33

你都沒梗了
沒看到 沒什麼人 要鳥你了嗎???
快去 輕X車 開分身上去拉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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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發表於 2009-10-31 12:58:23 | 只看該作者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樓上的..不要不知所謂的裝傻.這樣只會讓人覺得你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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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發表於 2009-10-31 13:19:14 | 只看該作者
以後不要再貼老子的車牌要告,請便、慢走
各位繼續~~~加油!炮火愈來愈虛唷~~~~~~~~~~~~~~~
補血補血~~~~~
tangsungyung 發表於 2009-10-31 12:33


事實上 Q毛只有說139 並非你的車牌...
可知 全台車牌尾號139的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
小湯湯阿~~ 這次你真的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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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發表於 2009-10-31 13:22:53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台南Q毛大大 覺得律師諮詢費用太高...
其實有另外一種管道
就是黨部免費法律諮詢...
不論是國X黨 還是民X黨 都會有黨部免費諮詢
印象中 他會交你如何去填寫訴狀... 並且提供你相關的法律諮詢
現在這個台灣的社會 有兩大黨在相爭...
能夠為民服務的機會 是都在搶
所以不是只有 有錢人才能去做法律諮詢
這部分請台南Q毛大 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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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發表於 2009-10-31 13:26:53 | 只看該作者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 ...
AKARI 發表於 2009-10-31 12:58


他無知 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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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發表於 2009-10-31 13:42:36 | 只看該作者
大家好  

我是掉漆幫最帥的正咩!!!

我可以用1200過髮夾彎!!!

我的戰駒超帥  我想掉漆幫沒人比的過我

對了~

誰可以教我卡普

我不會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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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發表於 2009-10-31 16:19:05 | 只看該作者
蛙餿水湯的對手來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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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發表於 2009-10-31 16:58:13 | 只看該作者
120過彎,就非你莫屬囉!
你的120、140,真讓人看的很不舒服

阿嘶~~~~~~~~~~
幫你補血中
下一棒
tangsungyung 發表於 2009-10-31 16:40

看來你真的沒在怕

那好吧

我明天會去一趟警察局    上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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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發表於 2009-10-31 17:04:29 | 只看該作者
沒救了!!
讓他醒醒吧!!
不知道警方會不會說,抱歉,犯罪人..本身有精神上殘疾恕不受理!!
請洽心理醫生...


我沒說,是誰有病喔!!別對號入座!!!!  大家心裡知道就好了~~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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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發表於 2009-10-31 17:37:34 | 只看該作者
我想 小湯湯一整個誤會了肖像權使用上的定義..
你是把別人的照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 散播在網路上 並且加駐在文章下方 說明此人如何如何...
妳的用意以及出發點 是在於惡意攻擊他人 並且可能涉及公開毀損他人名譽之嫌
至於你說 Q毛有PO出你的照片  我想 這是你個人同意公開在論壇上的肖像
我想你當初再加入論壇時應該要仔細看一下說明...
妳既然已經同意將你的照片公佈在論壇的頭像時 "在論壇的肖像權"以及各類種種 都屬論壇的財產
真正要告 也是論壇的負責人 而不是你
我想你們兩者的差別 是在於肖像在使用上的問題所產生的不同
你是任意張貼他人肖像 達成自己的目的 (未經他人同意下公開使用他人肖像或張貼 其實就已經構成 例如營利販賣 那只是其他可能構成的備註而已)
而Q毛大 只是在做蒐證的步驟 並且您的肖像公佈的位置 是在於論壇頭像的欄位
簡單的說 放在這個位置 形同你同意公佈在此論壇上 因此 這個權利應屬論壇所有人而持有 並非您可以提告
這樣您應該了解說 為什麼我會說你這下慘了..
照片的位置 使用的方式都留下把柄 能說什麼呢ˊˋ
你還是快點消失啦...  難不成真的要公投你 請你離開這裡 才是你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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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發表於 2009-10-31 18:04:15 | 只看該作者
又在欠打了低能湯...人家長逗逗 至少是人類 妳是山小你自己之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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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發表於 2009-10-31 18:14:51 | 只看該作者
濫湯湯,穿壽衣才是你過灣的標準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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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發表於 2009-10-31 18:22:25 | 只看該作者
我想 小湯湯一整個誤會了肖像權使用上的定義..
你是把別人的照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 散播在網路上 並且加駐在文章下方 說明此人如何如何...
妳的用意以及出發點 是在於惡意攻擊他人 並且可能涉及公開毀損他人名譽之 ...
tk730923 發表於 2009-10-31 17:37


tk大說的完全正確
去警局報案的時候,記得是要提《刑事的誹謗罪§310》
不是提民事的侵權行為呦
民事訴訟必須自行至法院提告

所以,先提刑事告訴,讓檢察官先著手偵查
待檢察官確定起訴後,甫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節省一些精力在打官司上

湯鍋若不信小弟所言
可以回去問咪咪
這個世界上懂法律絕對不只他,你太小看其他車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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