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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新聞] : 2005年NBA新版勞資協議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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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9-8 21:11: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I. 總則

A.協議有效時限(Term of Agreement)
新的勞資協議自2005-06球季生效,直到2010-11球季。NBA可選擇將協議年限延到2011-12球季。

B.合約長度(Length of Contracts)
球員合約最長年限原本規定Bird Player最多7年,其他球員最多6年,現減為Bird Player 6年,其他球員5年。

II. 溢價稅與豪華稅議題(Escrow and Tax System)

A. 溢價稅標準(Escrow Level)
.溢價稅標準為57%(與2004-05球季相同)。球員成本保證要達到這個百分比,因此若在扣除溢價稅之後,整體球員成本未達BRI(籃球相關收益)的57%,價差將由聯盟支付給球員。(一旦任何一季的BRI超過了2004-05球季的30%,溢價稅標準在當季以及之後的球季,將提高為57.5%)

.預扣球員薪資的百分比上限為:第一年10%;第2-5年為9%;第6年為8%(如果延長一年,也是8%)。之前預留金額為10%。

B.豪華稅(Tax)
.引發球隊課稅的基準定為籃球相關收益的61%(2004-05年引發聯盟稅的基準是63.3%)。每季若球隊薪資總額超過基準則須繳豪華稅。球季開始前,將根據籃球相關收益的預測,定出引發課稅的標準。2005-06球季,課稅基準為6億1700萬美元。

.各隊可以在2005年8月15日之前,釋出一名amnesty (特赦)球員,這名球員的薪資將從球隊總額中扣除,而且不只計算2005-06球季,就算之後仍有合約,也都略去不計(若有此狀況,球隊仍有義務支付合約中保證的薪水)。在球員先前的合約期滿前,球隊不能重簽或重新得到這名球員。另一種方式,球隊先前已釋出某球員,而該球員的薪資仍計算在2005-06及之後賽季,現在球隊可指定在計算稅額時,將該球員的薪資扣除。

.這「特赦規則」只在計算豪華稅時有效(可清出指定球員的薪資),而不做其他用途,例如,它不能清出球隊的薪資空間。然而,在本季未達到課稅(或未達薪資上限)的球隊仍可經由釋出特赦球員,而在之後的球季獲得豪華稅上利益。

III. 薪資上限及相關規則(Salary Cap and Related Rules)

A.薪資上限(Salary Cap)
.2005-06球季薪資上限為4億9500萬美元(以BRI的49.5%計算得來)。
.新的協議中,薪資上限在2005-06球季增加為49.5%(原本是BRI的48%),之後的球季則以51%計算。

B.每年的增加與減少(Annual Increases and Decreases)
在複數年球員合約中,允許的增加比率為:
.Bird 及Early Bird最多可增加首年薪資的10.5%(原本為12.5%)
.其他球員增加上限為首年薪資的8%(原本為10%)

C.首輪新秀合約(Rookie Scale Contracts)
.首輪新秀合約提供兩年保證約,球隊可分別在第三及第四年行使一年的選擇權。(先前的協議提供三年保證約及第四年球隊選擇權。)球隊可以在球員首季結束後執行首次選擇權,在第二年結束時執行第二次選擇權。球隊若執行兩次選擇權後,在第四個球季後可以獲優先續約權。

.關於2005年首輪新秀在第3、4年的選秀權及第5年可提供的(Qualifying Offer)金額,可參考網址: http://www.nba.com/news/cba_rookiesalary_050804.html 。球隊仍保有上下20%的出價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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