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yCoo論壇

查看: 7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別礙著我的事!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05-9-29 11:23: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妨礙(Interference)一詞,按照棒球規則二點四四條的解釋,所謂進攻一方發生妨礙,是指他們以截遮、阻擋、擾亂、碰撞等動作對防守所構成的犯規行為。

你礙著我還是我礙著你

  所以以這樣的標準來解釋的話,無怪乎四月二十五日獅鯨之戰,統一獅總教練曾智偵要出場大聲抗議。曾總教練為什麼要抗議?事情是這樣的:
  二局上半一出局,鯨隊一壘有跑者陳連宏,打擊區上的是七棒的潘志強,球數兩好三壞之後,鯨隊下達打跑戰術,打者揮空棒,而一壘上的跑者也接受教練指示往二壘狂奔,捕手吳昭輝在接球後原本想快傳二壘,但球卻傳偏了!

  此時曾智偵總教練立刻出場抗議,以曾智偵當時來看,打者潘志強明顯揮空棒之後,整個人的重心已經偏離了打擊區外,而阻擋了捕手吳昭輝的傳球,以致發生失誤。根據規則第六點零六條(C)項:「擊球員踏出擊球區外或以任何其他動作妨礙捕手在本壘的防守或傳球,應判打者妨礙……。」

  而這種守方抗議打者妨議的事件在今年並不是頭一遭,四月十日龍虎之戰五局下半也有同樣的問題產生,但一樣是守方提出抗議最後卻有不同的判決,龍虎之戰裁判判決打者妨礙,而獅鯨之戰卻是相反的判定。

  值得提出來討論的是,不同的判決就造成不同的結果,龍虎之戰是跑者被判出局,而獅鯨之戰卻是跑者攻佔二壘壘包,尤其是獅鯨之戰這一次的判定更是雙方最後勝負的關鍵,因為接著下來統一獅就是一連串的失誤加一連串的失分。

往往是自由心證

  而龍虎之戰當時會做成那樣的判定,是根據前述六點零六(C)項後判段的條文解釋:「跑壘員於進壘時被刺殺,或跑者員要得分時,因擊球員的妨礙而被宣告出局時,均不判擊球員出局。」換句話說,如果打者妨礙守備的同時,壘上的跑者也往下一壘做盜壘,結果捕手雖被妨礙但仍把球傳出而觸殺了跑者,此時跑者出局就成立,而打者不因該妨礙而被判出局(除非同時被三振)。而同樣的情況也可能是跑者盜壘,捕手受到打者妨礙而把球傳偏時,就如同獅鯨戰一樣狀況,如果裁判判定打者潘志強是妨礙成立時,那麼跑者就得退回原來的一壘上,而打者將被判出局,這是依據同一條文所說明的:「擊球員妨礙捕手時,主審應宣告擊球員出局並成為比賽停止,其他跑壘員不得進壘,應返回妨礙發生前所佔之壘。」

  妨礙,在規則上可分為攻方妨礙、守方妨礙及裁判妨礙三大項,但事實上最常在球場上所看到的就是攻守雙方的妨礙,由於進攻及防守在場上會發生妨礙,往往是在雙方身體接觸那一剎那,誰是誰非就考驗裁判的眼力及瞬間的判斷力,這有一點像籃球場上的帶球撞人和防守阻擋,往往是一線之間的自由心證判決,我們再舉一個守方妨礙的例子來說明。

  四月十七日龍牛之戰第六局下半,龍隊一出局跑者任志偉、黃志強分佔一、二壘,打者葉君璋兩好一壞之後龍隊下達雙盜壘,牛隊捕手王崇耀將球傳向二壘,但球卻傳高了,二壘手黃忠義躍起仍是無法接到球,而且身體落下時正好壓在跑者黃自強身上,但問題是壓在黃自強身上的黃忠義卻久久不起,因此三壘指導教練立刻向裁判抗議認為黃忠義有妨礙跑壘之嫌。

如何界定難拿捏

  根據規則七點零六條:「當發生妨礙跑壘時……形成比賽停止球,壘上的各跑壘者應當進到由裁判確定如沒有妨礙時可能到達的壘。」因此當龍隊提出抗議而裁判會商之後確定黃忠義是有妨礙的行為時,判定跑者應上三壘,因為以當時捕手傳球的高度,二壘手躍起都無法接住的情況判定跑者上三壘是沒有問題,即便是捕手球沒有傳歪,以上一條文後段的解釋:「被妨礙的跑者最少應給予一個壘的進壘權」換句話說,上了二壘的黃自強就能進到三壘,而本條文也說到:「如果跑者被妨礙而獲得進一個壘時,那麼前一位跑者也能安全地向前推進。」所以已上了三壘的前面跑者任志偉也能因此往前推進而回到本壘。

  四月十七日的這場龍牛之戰,也曾因此事而引發了短暫的爭議,最後在裁判開會會商後做出了妨礙的判定,裁判之所以如此慎重,恐怕就在於「妨礙」的界定很難拿捏吧!



 

棒球規則

二‧四四
(A)進攻的妨礙:進攻的球員對防守的球員用阻擋、擾亂等犯規的動作,裁判就可以判定是進攻妨礙,而宣佈告成妨礙的選手出局。

六‧○六
(C)打者踏出打擊區外,或是以其他動作妨礙捕手守備時,打者出局,壘上跑者要回到原來壘上,但如果妨礙的同時,捕手也把球傳出而告成壘上跑者出局時,「妨礙」不成立,只判跑者出局,打者沒有出局,壘上其他的跑者,按比賽進行狀況處理。
但如果是捕手受到打者妨礙的同時,也把球傳出,而有機會觸殺壘上的跑者卻因野手失誤而使得跑者上壘時,打者將被判出局,還有,被妨礙捕手傳球造成夾殺時,裁判應立刻宣布比賽暫停,打者出局,而跑者回到原來的壘上。
另外,打者因揮棒落空而使得球棒回轉後碰到捕手,造成捕手無法接傳球時,比賽停止,不算打者妨礙,只判定是「好球」一個。

七‧○六 妨礙跑壘
(A)壘上跑者或跑向一壘的打者,受到沒有拿球類(或沒有處理球)的野手妨礙時,裁判應該宣布「暫停」(雙手高舉),然後判定野手妨礙跑壘。在此情形上,壘上跑者可以至少進一壘,而裁判也可以根據情況,判定壘上跑者如未受到妨礙,可以到達的壘上。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加入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手機版|黑名單|SayCoo論壇

GMT+8, 2024-6-1 18:51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