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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不法,告發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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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9-12 12:39: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促請裁決」是棒球比賽一個非常特殊的制度,它使得攻守雙方能在更公平的情況下彼此競爭。試想當一個球打擊出去,原本應該把球接住的野手發生了失誤,把球漏了,這時候打者或其他壘上的跑者就能因此而多推進壘。但如果是攻擊一方呢?進攻的一方萬一也發生「失誤」,譬如漏踩壘包、提前離壘或打席錯誤時,如果沒有一項制度來保障防守一方,那豈不是太不公平了,所以基本上「促請裁決」就是此一制度下的「產品」。

檢舉攻方的違規

  按照規則二點零二對於促請裁決是如此的定義:「促請裁決(Appeal)是指攻方違反特定行為時,守隊向裁判指定違規的事實,促請裁決判定該球員出局的行為。」這裡所指的特定行為就是指發生打席錯誤或是漏踩壘包等,在這種情況下,守備的一方是有資格向裁判指出違規的事實而判定出局結果。

但所謂的促請裁決並非毫無章法地拿著球,或是用手隨便比畫就能認定其事實,而發生促請裁決時,也並非比賽完全停下來等守方「告發」,八月十五日在台中舉行的龍牛之戰就是一個極少見但卻很好拿來說明的例子。
  八月十五日興農牛在台中迎戰味全龍,二局下雙方仍是零比零,興農牛一出局一壘上有跑者麥海奇,六棒陳文賓擊出左外野方向的二壘安打,而形成二、三壘有跑者,此時龍隊投手陶德準備將球傳向一壘促請裁決打者陳文賓在通過一壘時未踩壘包,但陶德卻把球傳歪了,以致一壘手陳大順也未能接到球,壘上兩位牛隊跑者就利用這個機會先後奔回本壘得分。

促請裁決並不是死球狀態

  要促請裁決卻發生傳球失誤,此時跑者能夠回本壘得分嗎?

  根據規則七點○一「原註」上的解釋,當發生促請裁決時,是屬於比賽進行中。因此當一壘手陳大順發現打者陳文賓在通過一壘時有可能漏踩壘包,要求投手陶德把球傳向一壘準備促請裁決,沒想到卻發生暴傳,由於是仍屬於比賽進行中,因此三壘上的跑者及二壘上的陳文賓是有資格利用這個機會向前推進的,所以得分當然就得承認。

  而原本想促請裁決出局反而造成更大損失的龍隊,難道就該自認倒楣而沒有任何補救的方法了嗎?根據此一狀況,中華職棒聯盟裁判組的許福利提出他的看法:「促請裁決發生暴傳在棒球場上的確很少見,不過龍隊還是可以將球撿起,回到一壘上做促請裁決,如果一壘審認定打者在通過一壘時的確沒有踩壘,那麼促請裁決就成立,陳文賓就要被判出局,如果是第三出局的話,那麼之前的得分也不算。」

提出的時機及應用

  裁判的說明可是有憑有據,依據規則七點一○附註所稱,當投手為提出促請裁決而傳球於一壘上發生失誤時,只要這個球不是進入死球區(如休息區、觀眾席等)是可以由一壘手拾球後在一壘上提出促請裁決。不過促請裁決雖屬於比賽進行中,不過提出的時機及應用也非常重要,提出促請裁決必須注意幾件事:

1.提出促請裁決應在投手對下一位打者投出第一球前提出。
2.如果已經做出守備動作,例如發現跑者離壘而意圖觸殺時,雖然投手還沒有對下一位打者,仍失掉促請裁決的資格。
3.半局攻守交替時,守備一方如完全退出比賽場地(進入休息區等),則失掉促請裁決的資格。
4.當促請裁決成立時,守備一方可以選擇此一裁決來代替其他出局,例如兩出局一、二壘有跑者,打者擊出安打,原先二壘上跑者回本壘得分,一壘上跑者在往本壘途中被夾殺成為第三出局,但一壘手促請裁決打者通過一壘時未踩壘包而成立,此時守方就可以選擇促請裁決在先,由於打者是第三出局數,所以原先的二壘跑者所得的分數也就不算。
5.促請裁決時必須以言詞或做出讓裁判了解的動作,如果野手只是持球站在壘上不算是促請裁決。
6.如果有兩位跑者通過同一壘時,促請裁決時應明白地表示促請裁決的對象。例如陳文賓和麥海奇都先後通過二壘,如果龍隊的二壘手要提出促請裁決時,就要明白地告訴裁決是陳文賓或麥海奇何者未踩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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