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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活下去 全民連署請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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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5 21:23: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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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讓北縣街貓與流浪狗有同等的生存權!
連署訴求
2007-10-18補充內容
96年10月14日下午4點,剝皮小黑遛狗示威遊行,已經圓滿落幕!
感謝主辦單位照生會以及各方動保團體協辦,還有藍綠民代議員的幫忙!
以及從全台各地方前來參與的大家,感恩啦!
當天由農委會江處長出面接受陳情書,也對於訴求做了說明,
雖然我實在聽不出來農委會的誠意在哪邊,我只覺得農委會對我們的6大訴求,
農委會都推給行政院、立法院還有地方政府,一副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樣子,
大家都知道農委會是管理單位,本就應當壯士斷腕拿出魄力才對!
可是農委會是軟腳單位,已經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啦!
所以對於農委會江處長的回應,我持保留態度,就看看農委會之後的表現吧~
參與當天活動的紀錄在本人的部落格裡面,歡迎點閱~
http://tw.myblog.yahoo.com/bearbear-home/article?mid=1346&prev=1362&next=-1

小熊媽於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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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還記得連署的內容之一,

就是狗狗在出生4個月內要植晶片,已經實現囉!

雖然並沒有實現販賣之前登記植晶片的項目,

但是能夠催生出犬隻管理自治條例已經很不錯了!

也表示縣府的確有聽到我們的心聲,

感謝大家的參與!感恩~

熊子於2007-07-11上午

出生4個月內 狗狗要登記植晶片
更新日期:2007/07/11 07:10 記者:記者沈旭凱/板橋報導

縣府為紓解流浪犬問題,做好源頭管理,昨天通過「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寵物業者及飼主必須在犬隻出生4個月內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違規業者將可重罰3萬至10萬元罰鍰,送縣議會審查通過後,即公布實施。

台北縣現有14所公立流浪犬收容所,但每年流浪犬預估增加近1萬隻,居各縣市之冠。鴻海集團郭台銘承諾要在北縣蓋2座世界級的流浪犬之家,促使台北縣長周錫瑋思考犬隻管理法令的疏漏之處,催生出「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希望逐年降低流浪犬數量。

目前各縣市僅有高雄市已訂定畜犬自治條例,北縣訂的自治條例比高市嚴格、罰則也更重。愛狗的板橋市張小姐拍手叫好,說「政府早就該這樣做了!」

動物保護法規定營利性犬隻及寵物買賣業者,必須在犬隻出生6個月內、飼主4個月內辦理登記及植入晶片,但業者為了規避責任,通常在小狗出生6個月內賣出,長期來形成業者賺錢,責任卻在買主身上,因此訂定的「台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特別加重違規業者應負的責任與罰則。

北縣自治條例也明定如果業者或飼主地址變更、犬隻轉讓、死亡,業者或飼主均須於1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至於犬隻遺失更須於5日內申報遺失,違反者將面臨3萬至10萬元罰鍰。

犬隻管理自治條例更賦予動物保護人員執法權力,稽查員得進出犬隻比賽、繁殖、買賣、訓練及公眾場所,稽查犬隻有無植入晶片,業者及飼主若規避、拒絕或妨害稽查,可裁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必要時稽查人員得請警方協助。

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長蔡宗益指出,違規業者如果拒繳罰鍰,縣府可依行政執行法裁處5000至30萬元不等的滯納金,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也釐清犬隻管理的權責,以避免各單位踢皮球,例如動疾所負責犬隻登記及植入晶片等工作,環保局負責遊蕩犬隻的捕捉及汙染取締,警察局負責犬隻傷人、妨害安寧、被虐待處理事宜;衛生局負責狂犬病防治。

台北縣政府立法 惡意棄養狗最高罰三十萬元
更新日期:2007/07/10 17:56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十日電)台北縣政府為減少流浪狗所擬定的「台北犬隻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今天通過縣務會議審查,待送請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未來飼主若惡意棄養犬隻,最高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的怠金。

根據「台北縣犬隻管理條例」內容,要求寵物業者與飼主必須在犬隻出生四個月內為其植入晶片,如果飼主惡意遺棄將依動物保護法處一萬元到五萬元的罰緩,若飼主仍不領回或至收容所辦理棄養手續,可處五千元到三十萬元的逾期怠金。

此外,條例規定縣府稽查員可出入犬隻比賽、繁殖、寄養等相關公眾場所,稽查犬隻是否植入晶片,業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等於加重寵物業者為犬隻植入晶片的責任。

台北縣長周錫瑋表示,狗從出生到死亡至少有十年的壽命,期間所需的飼料、防疫等費用將近三十萬元,條例所訂的怠金數額是有理可循,主要目的是想讓飼主承擔責任,不要任意棄養,而且罰則是有彈性的,相關單位還是會依情節輕重處理。

農業局局長吳建興表示,北縣目前共有十四個收容所,但流浪狗的成長量遠高於可收容數量,加上北縣幅員廣大,偏僻地區往往流浪狗群聚,人道處理僅能治標而不治本,縣府目前的做法是希望從源頭管制,以節育配合晶片植入掌握流浪狗數量,避免惡意棄養與繁殖。





2007-06-15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動保法第30條與31條條文修正案;
除了保持原有的罰鍰之外,在5年內犯行2次以上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很失望!我很痛心!這樣的條文修正案有修等於沒修!
在5年內犯行2次以上才會判刑,那我在5年內只犯行一次,
第6年再犯行一次,請問會被判刑嗎?
為什麼要訂定5年的期限?這不是讓那些兇手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機會嗎?
這樣的修正案我不知道有什麼必要修正~用納稅人的錢讓他們開會修正條例,
得到的結果竟是這樣的草率!蕭美琴委員說的那樣的話,冠冕堂皇!
枉費我把希望都寄託在她身上!真是令人感到絕望~

熊子於2007-06-15凌晨



保障動物權 虐待動物重傷致死可處一年徒刑
更新日期:2007/06/14 22:55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飼主任所飼養的動物遭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及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傷害,導致動物重傷或死亡,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條文規定,飼主任所飼養的動物遭受不必要騷擾、虐待或傷害、棄養動物、任何人無故騷擾、虐待、傷害動物、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卻未改善、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未依許可方法宰殺過數量過賸動物、及未依規定方式宰殺動物,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到五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條文規定,五年內違反上述規定兩次以上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條文也規定,違反運送動物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的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動物、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施監督下宰殺動物,除依現行規定處以罰鍰,五年內若違反上述規定兩次以上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台北市)於初審時說,虐待、棄養動物行為處以刑責,是國內動物保護的一大進步,也讓國人明確認知,虐待動物是違法行為;對累犯處以刑責,則是希望可遏止虐待動物事件一再發生。

根據民間團體調查,台灣公私立屠宰場,約高達七成以上豬隻經非人道宰殺,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960614




2007-06-04新增某黨中央政策委員會公文

今天照慣例,下午到樓下信箱拿信,

收到一封公文,署名『中央政策委員會』的信件,

立刻拆開來看個清楚,

發現這是某黨對於我的投書的回函,

以下是回函全文內容:





某黨中央政策委員會 函

正本:台北縣長周縣長錫瑋同志

副本:我的本名 女士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96政研字第208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蕭女士致 吳主席大函惠表:『請給台北縣街貓同等的生存權』乙案,

   敬請卓參惠處.

說明:附蕭女士致 吳主席大函影本乙份





以上就是回函公文的全部內容,

看完之後,明白至少投書真的會轉送到縣長手上,

不過心裡很清楚離成功之路越來越遠了,

但是至少我們大家都努力過了,

我感謝曾經參與過、支持過的你們,

你們對流浪動物的愛與關懷是有目共睹的!

熊子感動也感謝大家的參與、加油還有鼓勵,

雖然我們的目標沒有成功,但是我相信總有一天,

台灣這塊土地會像德國一樣自由~我期待著.....

熊子於2007-06-04




2007-0530新增縣政府回函內容,

熊子只能說『心寒啊!』
而且還有部落格友收到的回函內容,一字不差的和我收到的一模一樣!
縣長信箱的回覆專員啊!請你在回覆縣民來函時,
仔細看一下陳情書的內容再回覆行嗎?就算想複製相關內容,
也請改變幾個用詞再寄給我們嘛!
一字不差的回函,縣政府的公務員都是這樣子做事情的嗎?
真替周縣長感到可悲~   

熊子於2007-06-01凌晨3點25分


回覆內容:
有關您來函愷切指出「街貓與流浪狗有相同生存權,建議實行街貓TNR」事項,
本府已知悉。針對來函問題,謹說明如下請卓參,並請代為宣導:
一、以動物學觀點來說,動物皆因追逐食物及求偶等本能,
進而聚集增殖;是以街貓(狗)侵入增殖,可能是有
可食垃圾或有人任意餵養而聚集,孳生環境問題。故
要徹底解決問題,應先徹底解決垃圾食物,垃圾桶須
加蓋,避免街貓(狗)翻食影響環境衛生。
二、本府各項流浪動物宣導與認養活動,均以街貓(狗)
一視同仁之方式進行,不獨偏重流浪犬隻,相關建議
本府會虛心接受您來函指教,以作為日後處理流浪動
物事宜之參考,俾求大眾共同努力推動及實踐保護動
物之理念。
三、另有關您建議街貓(狗)實行TNR事項,因涉及全國性
流浪動物政策,本府將建請中央研議辦理,以維人畜安全及環境衛生。
四、於全國性流浪動物政策尚未更張之際,本府每年均有
編列預算補助及宣導飼主為家貓(犬)進行絕育工作,
以免飼主因不察致家貓(犬)過度生育後棄養,形成
流浪動物問題。今(96)年除持續辦理畜犬植入晶片、
登記外,針對捕獲與收容之流浪動物(貓、犬),亦
鼓勵愛心及熱心民眾認養(認養流浪犬隻植入晶片、
辦理登記與狂犬病預防注射均為免費),更於每年度
編列經費補助家犬貓實施絕育計畫:
1.家犬貓(公)補助 600 元/隻、家犬貓(母)補助
1,200 元/隻; 2.認養犬貓(公)補助 1,000
元/隻、認養犬貓(母) 補助 2,000 元/隻。
以上說明,希能提供您陳情問題之說明,謝謝寶貴意見,日後如有相關動物保護問題,仍望您不吝賜教,本府團隊將一秉服務民眾之精神,為您提供各項服務與釋疑。
承辦單位:農牧課 聯絡電話:29603456分機2910
正本: 副本:

查詢網址:http://talk.tpc.gov.tw/search.jsp

臺北縣政府 敬上




2007-5-29新增投書至ETtoday東森新聞報論壇,已被刊登出來,網址如下:
http://www.ettoday.com/2007/05/29/141-2103280.htm

前天我投書給某政黨的市黨部書記,本想應該不會有下文,
沒想到那位市黨部書記先生說他會將我的陳情書呈給縣長周先生,
不管我們的訴求最後能否得到縣長的考慮,
我都非常感激書記先生能接受我的陳情書,
並且特地打電話來告知他會幫忙,這樣我就很開心很感激他了!
希望陳情書能夠轉達到縣長手上....希望會.....
只是,目前的事件演變的很尷尬,不知道最後會變成什麼樣子,
難以預料........

熊子於2007-05-29



連署訴求內容如下:

在愛狗的高職老師賈鴻秋跪求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協助拯救流浪狗獲得回應後,郭董向臺北縣長周錫瑋表示願意協助處理流浪狗的安置問題,周錫瑋19日向媒體說明,「流浪狗是全國都要重視的問題」,臺北縣每年抓到的流浪狗以超過1萬隻的速度在成長!飼主棄養造成社會問題,必需從立法規範飼主應負的養狗責任,他會擬好計畫與郭董研究重新檢討養狗的制度。



周錫瑋說,對任何一個故意棄養的飼主,依動物保護法可以處最高罰款10萬元,若要縣府代為安置照顧,飼主必須負責後續所有費用,一隻狗一年粗估為2萬元,10年就20萬元,一隻狗的生命至少有超過10年壽命。動物保護法規定政府要照顧流浪狗,但費用相當高,以1萬隻流浪狗計算,以北縣而言,一年的安置費用、飼料及照顧人力場地將近2億元,鴻海郭台銘董事長願意出的話,長期下來相當可觀。在政府應負的責任下,政府應該要去做,但飼主有絕對的責任,既然飼主喜歡狗,喜歡養狗,就要照顧牠,若隨便棄置,造成流浪狗的問題,又不用負擔任何責任及法律問題,這個根源不解決的話,無法解決流浪狗問題。


縣長周錫瑋強調,這一次是個好機會將流浪狗問題凸顯出來,縣府對撲殺流浪狗壓力很大,殺狗外界觀感不好,但安置流浪狗經費要很龐大,錢從哪裡來?這個問題這麼大,過去為什麼只有一個動物保護法在執行,法律不完整,依動物保護法而言,安置流浪狗要給予相關的養護空間,1隻狗1坪的空間,若沒有土地及空間就會變成虐待動物,換政府該罰,但流浪狗造成疾病流行或咬傷人也是政府的責任。那麼請大家一起來面對流浪狗問題,將會與郭董一起來討論流浪狗的政策,一起來做解決流浪狗的問題,從立法上來解決問題。


雖然看到台北縣的流浪狗得到台灣首富郭台銘先生的幫助感到很開心,可是同樣在收容所裡的街貓呢?可以相同比照辦理嗎?我想北縣流浪狗暫時得到免死金牌,可是街貓卻還處在生死關頭,既然郭董與周縣長都有心要做事,那為何不連同街貓問題一併解決呢?
因為,街貓也是生命啊!尊重生命的您們,可以幫忙推動請台北縣長周錫瑋先生,在與郭台銘先生商討推動立法與收容流浪犬議題上,再納入街貓TNR的議題!


由衷的懇請周縣長能在為流浪貓生存權這件事情上多方面思考,流浪貓不如流浪狗需要長期安置,可以TNR之後原地放養
(TNR是英文trap(捕捉)、neuter(結紮)、release(放養)的縮寫,是現今全世界唯一經過證實能有效控制街貓數量的辦法),除了結紮放養之外,餵養的志工要照顧及紀錄已剪耳的貓的一生,目前台北市政府已經和台灣認養地圖(http://www.meetpets.idv.tw/phparticle/index.php)的站長與義工群們合作,試辦台北市好幾個地區TNR活動,上個月公共電視還有專題報導!


希望請周縣長在這次被突顯出的流浪狗議題上,再加入台北縣流浪貓的生存權議題呢?讓我們在爲流浪狗獨到免於撲殺的好運高興之餘,能為同樣流浪於街道上的流浪貓們思考他們的生存權,這次的機會將有可能改變全台灣在流浪狗與流浪貓被終結的悲慘下場!良機驟逝,一定要把握住才行啊!


你我若能改變縣長的一個決定,將可以改變準直轄市台北縣全部的街貓,以致於未來全台灣的街貓們的命運!讓可憐的街貓們和流浪狗們一樣,能得到TNR的機會!我相信只要我們一人一票連署下去,台北縣長周錫瑋先生一定會聽到我們的心聲!懇請愛貓愛狗愛動物、尊重生命的大家,一起幫忙推廣街貓生存權連署運動!拜託大家!拿出您的愛心與關心,讓全台的街貓能和流浪狗一樣,可以得到同等的生存權利!


並且請所有部落格的朋友們,能幫忙串聯此活動logo圖案,讓更多人能參與這個活動!感謝~再感謝~



2007-05-26加入個人建議如下:
建議參考:
(一)教育民眾以認養代替購買,以結紮代替撲殺!並從學校教育中,推廣愛護動物的基本觀念,讓小朋友懂得如何與動物和平相處的方式
(二)公私立收容所收容的狗貓,皆以結紮替代不人道的撲殺行為,徹底實施TNR運動
(三)販賣活體動物必須領有執照,繁殖場除領有執照之外,也要有相關管理辦法,立定刑罰,不能只有罰鍰
(四)販賣活體寵物前,必須將3劑預防針打完,並且植入晶片後才可以開始販賣,也就是說販賣時寵物年紀不得小於3個月
(四)飼養寵物者必須在購買或是認養時登記有案,並且要已滿法定年齡!目前已飼養卻沒有植入晶片的飼主,必須要在寬限日期內為寵物植入晶片,否則課以罰鍰
(五)棄養寵物或是虐待動物者,要訂定刑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20萬元,不得易科罰金!
(六)若是虐待動物致死,刑罰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終生不得再飼養任何動物!
(七)效法美國與英國等先進國家,成立動物警察部門,專責於流浪動物或寵物部分
(八)收容中心成立時,增加24小時救援的專線與專職人員,如同119專線

躺在立法院裡的動保法啊!快點通過吧!不要讓立委們把你給忘了.....
熊子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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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瞳 於 2008-5-25 09:2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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