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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新聞~警察拍照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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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9-30 23:57: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名駕駛人行經瑞芳鎮時,在規定應開汽機車頭燈的道路上未開頭燈,被警員拍照開單;但是經違規者申訴後,法官認為駕駛人反應路況的時間不足,拍照開單違反行政程序法「誠信」原則,判決撤銷該罰單;我們認為執法警員在駕駛人違規現場,不出面取締違規,卻躲在一旁偷偷拍照,然後以照片作為罰款依據,已不僅是「誠信」問題,而是怠忽職守。


國人應該都看過這樣的場面:穿著制服的警員,在馬路的角落或天橋上的隱蔽處,拿著照相機偷偷獵取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違規的鏡頭;而這些被拍攝的地點,往往都是交通陷阱,也就是駕駛人最容易疏忽或出現違規的地區,所以員警們只要在這些地點待上一陣子,守株待兔總是大有斬獲,滿載而歸大量寄發違規單,輕鬆動動手指即可創造績效。


另一種常見的交通狀況則是:路況出了問題,交通大亂,汽機車壅塞成一團,各種車輛四處竄行,這時在現場看不到維持交通的警察,卻在數十公尺之外,可見員警好整以暇的拿出準備好的相機,伺機拍攝違規車輛;或是碰上道路維修造成交通瓶頸,原來可正常通行的道路受到擠壓,譬如迫使機車駛上「禁行機車」路段,像這種情況也不見交警紓解交通,卻把這個現場視為田狩,警察在遠處拿著相機瞭望,獵取肥羊。


依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十一種狀況警察可以自己拿著相機拍照做為裁罰的依據,為了拍攝駕駛人的違規行為,相信交通警察們對每一種狀況都弄得很清楚,只要把條文背清楚了,就可以「整治」對遊戲規則不了解的民眾;以前述被法官駁回的案子為例,駕駛人在應該開頭燈才安全的道路上沒有開頭燈行駛,雖被警察拍了違規照片,問題是,這些被拍照的駕駛人仍然繼續行駛,若是不幸出了車禍,是否應向死背條文卻未盡責的員警求償呢?


依此案違規駕駛人的陳述,拍到違規的那張照片,共有四輛車都沒有開頭燈,可以判斷現場的狀況是:一、小小一張照片可容納四輛未開頭燈的車子,可見當時車流量不小,而拍照的執法人員竟然任由如此大量「不安全」車流繼續前行,是明顯的失職;二、同時有四輛車未開頭燈,可見提醒駕駛人要開頭燈的警示不夠明顯,也未達到示警目的,必須立即改善;三、一張照片就可照到四輛車子未開頭燈,當天被這位員警拍攝到違規車輛定然不少,我們不知道當天開出了多少罰單,但是似乎只有一位駕駛人出面申訴,其他駕駛人或是因不熟悉申訴管道,或是沒有時間去申訴,甚至是抱著「民不與官鬥」消極心態,自認倒楣,繳款了事;如果是最後一種心態,每張開出的罰單都是一個民怨,執勤員警察的失當的動作,就可能累積不少民怨,為政者豈可不慎。


我們要指出的是,警察並不是機器,也不是只要能照相就可當交通警察;如果交通單位主管,仍任為員警只要拿著照相機拍照並依規則辦事,就盡到了交通警察的職責,或是認為這樣就可解決交通問題,那麼我們建議政府只要出員警一半的薪水,僱用一般民眾去拍違規照片即可,不但可省錢而且必定效率更佳,不但從此可以期待有安全順暢的交通,主管單位還可因大量僱用攝照人員,同時收到降低失業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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