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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三個簡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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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9 13:42: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資訊]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三個簡單的問題!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大家可以模擬一下討論一下

提醒你答案會讓你很。。。。。。

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其實我覺得這三句話真都非常的寫實

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瞭解道路規則,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
邊走邊講電話
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
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
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
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
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
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
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
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
現在我全懂了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
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
你開的是砂石車
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
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
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

倒車給他死
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
再來賠我
再貼幾百萬結案
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額的意外險
站在斑馬線上
等公車轉彎
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
你贏定了
沒有一家敢不賠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歡迎用力的轉
讓許多人
根本不知道事情嚴重性的人
警覺一下中華民國是多麼注重人權的國家

附帶一提
以上三案例
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
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
因為很簡單
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
我何錯之有
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分隔線==========
在台灣真的是行人最大呀~~
"走"在路上不管發生甚麼事
都不是行人的錯
都是對方的錯= =
2
發表於 2008-1-9 13:51:27 | 只看該作者
....看完之後,完全跟想的不一樣....
好文推一個...

祈禱騎車的時候不要遇到行人....阿們....: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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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008-1-9 13:52:18 | 只看該作者
這就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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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1-9 13:56:35 | 只看該作者
某人曰:這就是愛台灣!!

斈任,快可以騎車了嗎?我都要拉重車了說~
這個月要去考駕照了~不等你囉~~哈哈~~~(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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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1-9 14:01:17 | 只看該作者
好像真的就是這樣耶!!!
難怪我也都不怕死的亂穿越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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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1-9 14:02:17 | 只看該作者
是這文章回鍋了嗎:hug:
還是我是在另一個地方看過同一篇文章:)


不過大大還是佛心來的: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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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1-9 14:08:55 | 只看該作者
不過最近有一些新的判例

已經不再是死者為大

也不再是大車碰小車   大車就輸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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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8-1-9 14:17:4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筱燁 於 2008-1-9 01:56 PM 發表
某人曰:這就是愛台灣!!

斈任,快可以騎車了嗎?我都要拉重車了說~
這個月要去考駕照了~不等你囉~~哈哈~~~(飄走~)



你好賊阿~
真的要牽摟!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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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8-1-9 14:23:3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屌ˇ貓倫☆ 於 2008-1-9 02:01 PM 發表
好像真的就是這樣耶!!!
難怪我也都不怕死的亂穿越馬路!!!


因為你有9條命啊 貓輪: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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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8-1-9 15:12:16 | 只看該作者
這篇問題在我6年前就看過囉,滿久的文章囉,不是要虧發文的大哥:handshake
回正題~~其實阿台灣的法律永遠就是受傷或是死者為大,該如何說勒???
唉~~總之是悲哀囉,誇張的台灣人只好接受誇張的台灣法律
要是事情發生在國外,他管你是否是你以上所訴說的,就算是發生事件是肇事的死者
一切還是要肇事者付出代價,管你往生於否,這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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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8-1-9 15:23:27 | 只看該作者
嗯! 以前真的是有死/傷者為大、道義責任、大車錯就大還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些東東

不過這幾年臺灣已經慢慢導入路權觀念了。也有一些判例出來。

這篇文我很多年前看過,那時的情形的確跟文上的敘述差不多

不過幾年過來,已經不是很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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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9 15:37: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fd225588 於 2008-1-9 14:02 發表
是這文章回鍋了嗎:hug:
還是我是在另一個地方看過同一篇文章:)
不過大大還是佛心來的:handshake


我昨天在這篇討論串內有引用到不過我引用的那篇有很多回應可以參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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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9 15:45:45 | 只看該作者
其他兩個問題因為上班關係,沒有看完。

第二個問題,我可以回答。

依照現行的規則,行人如果出事地點三十公尺之內有行人穿越道、天橋、地下道。

出了車禍,行人要負的責任比重比較多。

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林北高三的時候在西門町被開過一張,還去上道路講習...

不過事實上還是要看法官的智商,因為你要知道,現在很多法官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他可能一輩子都不開車,有那種"何不食肉麋"的白吃想法。

所以新聞報紙才會看到很多可笑的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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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8-1-9 15:47:19 | 只看該作者
補一下,基本上在路上如果遇到附近就有穿越道,但是還不遵守規則的路人。

我一定是連續的喇叭招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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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8-1-9 15:47:56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台灣能像美國這樣注重"法"就好了!!!   錯在先的死了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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