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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時,可得求償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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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01:58: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十八哥 於 2009-7-21 01:59 編輯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在車禍事故如此頻繁的今天,若能多了解一些車禍事故損害賠償請求之項目及其法律上依據,不僅可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亦可幫助別人。
道路交通事故(簡稱車禍)是發生最頻繁的意外事故之一,不論你從事何行業,都有可能發生或大或小的車禍事故,小則車毀物損,大則殘廢死亡,故車禍事故發生後如何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障自己的權益,即屬重要的課題。本文爰就車禍「受傷者」本人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分析如下:

一、醫療費用:
其請求依據除了一般侵權行為—民法一八四條之規定外,另依據同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係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因此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至醫院治療,因而所支出之醫療費用,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
有疑義的是,受害人為開診斷書所支出之費用—即診斷書費,可否認為亦屬醫療費用之一部分而一併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一般人之觀念大多認為可以,實則不然。實務上依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二0三號判決及六十年台上字第四二0四號判決、六十六年度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二)認為:「…當事人因傷害所支出之診斷書費用,非係因侵權所生財產上之損害,不得請求賠償。」職是之故,縱因訴訟上證明之需要開立診斷書因而支出之費用,亦不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二、看護費用:
依前揭之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看護費用性質上亦屬「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費用,然應以確有看護之必要者為限。是車禍傷害事件,受害人所受傷害嚴重,實際上有看護之必要時,亦得依前開條文請求看護費用。


三、住院之膳食費用: 因侵權行為(如車禍)致需住院治療而支出之膳食費用,可否請求給付?原有爭議,然實務上依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因此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膳食費用,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故如因車禍受傷住院治療所支出之膳食費用,亦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四、交通費用:
若因至醫院治療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亦為「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之額外費用範圍內,依前述之說明,得請求賠償之,惟以實際支出者為限。


五、工作收入減少部分:
請求依據為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收入減少部分須為因系爭事故之發生致使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方屬之,即二者間須有因果關係。工作收入減少,實務上多按受害人平時實際工作所得計算之。然受害者若係失業者或家庭主婦,是否即無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可能?學說上本有「所得喪失說」及「勞動能力喪失說」之爭議,依前說,受害者若係失業者或家庭主婦,因受害前並無所得,理論上應不得請求工作收入減少之損失;然依目前實務上所採之「勞動能力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減少本身即為損害,縱使受害人於受害前無實際工作收入,但並非意味受害人無勞動能力,因此亦有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之可能。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第一三九四號判例即謂:「…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即是採取「勞動能力喪失說」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六、精神慰撫金:
請求之依據為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為精神慰撫金之明文。精神慰撫金之計算依受害人之受害程度、身分、地位、收入而有不同,因人而異,由法官於個案中衡量。


七、修車費用
法律依據為民法第一九六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實務上依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九六條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以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故在請求修車費用時,法院均予扣除折舊(零件部分)計算應賠償之金額,併此敘明之。


八、其他費用:
其他受害人若能舉證證明,因加害人侵權行為而生之其他費用、損失,亦得請求賠償,惟二者間需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囿於篇幅,在此不一一列舉之。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是用來保護懂法律的人,在車禍事故如此頻繁的今天,若能多了解一些車禍事故損害賠償請求之項目及其法律上依據,不僅可保障自身權益,必要時亦可幫助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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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11:11:46 | 只看該作者
那請問我現在的情況是

對方保險公司只理賠醫療部份  

勞保卻不理賠

對方又沒錢說給15萬還要分期

我沒收入  車又沒法修了

這種情況還能再跟誰索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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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11:20:00 | 只看該作者
那請問我現在的情況是

對方保險公司只理賠醫療部份  

勞保卻不理賠

對方又沒錢說給15萬還要分期

我沒收入  車又沒法修了

這種情況還能再跟誰索賠呢?
裝乖亞都 發表於 2009-7-21 11:11


我記得可以用"代位"求償
就是對方的保險公司先出這一筆錢
保險公司再跟對方拿錢...

這樣一來你可以直接拿到15萬...
而他也是分期還給保險公司

不過..要看對方的保險公司肯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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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11:27:29 | 只看該作者
3# KevinJie


所以還是要跟他的保險公司喬嗎?

我想請問對方只有最基本的強制險霸了

這樣會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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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11:50:13 | 只看該作者
好文~請問樓主是否能讓小弟收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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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7-21 20:56:1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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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7-21 20:58: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十八哥 於 2009-7-21 21:06 編輯
那請問我現在的情況是

對方保險公司只理賠醫療部份  
勞保卻不理賠

對方又沒錢說給15萬還要分期
我沒收入  車又沒法修了

這種情況還能再跟誰索賠呢?
裝乖亞都 發表於 2009-7-21 11:11

基本上,如果有保第三責任險,就有賠財損部份,如果對方只有基本強制險,那就是只有賠你醫療部份,財損部份他如果沒有保第三責任險,理當是他個人負責。

有沒有保險不是你的重點,索賠當然是跟對方索賠,只是索賠的對象是他個人還是他的保險。他沒有保險當然是跟他個人索賠呀..

財損與醫療是不同的,畢竟醫療部份基本上每台機、汽車都有基本的強制險,他個人是不用初到錢的。

不管對方有沒有保險,你都一定能索賠。

勞保是保他個人,當然不是賠你呀,至於十五萬部份,分期與否,看你的和解書是怎麼寫的吧,如果不想讓他分期,就像燒豹說的,可以請求代償,或者直接上民事請求強制執行..但是判賠下來的金額,就不一定是你要求的金額了。

應該是這樣,或者有更專業的也許能幫你解答的更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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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2 10:26:21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回答嚕

因為已經過了7個月了

這段時間我一直沒收入

我又不懂法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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