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歸正傳,接下來我們再看到環保署、交通部會銜訂定發布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二、原地噪音標準值:指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出之原地噪音量。」,同條第5款規定:「五、使用中車輛檢驗:指主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 (站) 、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或其他適當地點,對車輛噪音情形所為之檢驗。」,看到這裡大家一定快受不了了,為什麼中華民國的法律要訂得如此囉哩叭嗦,看半天看到第三個法規還是沒有我們要的答案!(按:或許這就是吾等法律人存在之價值吧!?)重點來了,依該標準第3條規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值如附表。」,終於,管制標準出現了!依該附表規定(以下以125c.c.機車為例),第一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 A )加5 dB( A );第二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也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9dB( A )加5 dB( A );第三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 A )加5 dB( A );第四期標準的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的標準,是新車原地噪音檢驗值94dB( A )加5 dB( A )。(按:其中另有規範某些年度後出廠之車輛,不能高於當年度「新車型審驗上限值」,該上限值目前還在確認中。) 分貝 : dB(A))括號中A 指在噪音計上A 權位置之測定值。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總號5799 類號D3058),依所附檔案共有14頁,在此僅介紹重點,有興趣的人請慢慢研究,有心得並請分享。
1、第1頁的3.4規定:額定引擎轉速(rated engine speed): 引擎製造廠所規範最大輸出淨功率(rated maximum net power)對應之轉速, 以下以S代表該轉速。(按:這個很重要,這個S就是測量時「一定引擎轉速」的計算基礎。)
2、第2頁的5.1.2規定:測試前車輛須以適當方式暖車至車輛製造廠規定正常行駛狀況。
3、第4頁的5.3.1規定:測試時須無雨, 溫度介於0℃至40℃, 在微音器高度之風速(含陣風)小於5m/s。
5.3.2規定:背景噪音應與量測值相差至少10 dB( A )以上, 如二者差值介於10 dB( A )~16 dB( A )之間, 則量測值應扣除依圖4 之補正值校正之。
5.4規定:測試時以微音器對準音源為原則, 並加裝風罩(windsc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