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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機車-1/32mile直線加速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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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9-20 13:02: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瘋機車雜誌舉辦0-50直線加速賽

日本MOTOCHAMP雜誌編輯部
特別空運來台直線加速競技式樣車
在日本加速賽中皆具有0-50m3秒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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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http://www.riderstyle.com.tw/month.html
左方可以下載報名表及場地圖.....


SS 1/32mile直線加速賽競賽規則
SS 1/32mile直線加速賽是發源於日本的小型二輪車專屬的直線加速賽,目前除了日本之外,義大利、德國、比利時、美國也都以相同的規則以及競技標準同步進行。目前SS 1/32mile在日本已經註冊在案,並由日本MOTO CHAMP雜誌主導活動,競賽規則以及計時儀器也由該雜誌提供。

場地及計時方式
1-1        測量距離為1/32英哩(約50.29公尺),計時單位為1/1000秒。
1-2        競賽場地之起點至終點之間,應為平坦或是從起點開始稍微上坡的路面。
1-3        競賽場地從起點開始,60英呎(約18m28cm)之內高度水平落差不得向下超過3英吋(約76mm)。
1-4        光電管的光束高度,在起點與終點皆為地面高度15cm。
1-5        起跑位置必須位於上述光束位置之後水平距離2英吋(約51mm)之內,超出此範圍即喪失資格。


裝備
2-1 每一位參加者不分組別都必須戴有品質認證的全罩式安全帽(必須有風鏡、禁戴半罩或3/4安全帽),且須戴用皮製手套。
2-2 服裝的要求,除喉部以外,其餘身體部位均要包覆。
2-3 測出4秒以內(不含4秒)的成績時,如未穿著皮衣,則該成績不予承認。連身皮衣或二截式皮衣皆可,但必須合乎安全防護基準,標準由主辦單位認定之。皮衣不符合規定者不得進行測時。


競賽˙車檢
3-1 主辦單位或MOTO CHAMP認定為危險的騎士或車輛,不論任何理由,皆不得下場進行測時,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抗議。
3-2 騎士必須年滿16歲,並簽署主辦單位規定之切結書者。
3-3 禁止燒胎方式的暖胎,除非主辦單位同意,並且必須在工作人員指示下進行。
3-4 各組別更新年度最快紀錄的車輛,必須在主辦單位宣告該次計時有效,且在該次計時完成之後立刻接受車檢,並通過車檢者紀錄始為成立。車檢過程必須依照主辦單位以及MOTO CHAMP編輯部的指示進行分解檢查,如未依照規定則該紀錄不予承認。
3-5 如有抗議,必須在正式結果或暫定結果發表之後10分鐘之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如有書面以外的抗議行為,以及其他附帶行為(包含日後提出抗議、毀謗中傷等),情節嚴重者取消會員資格及參賽權。
3-6 GT組別之重量、軸距之量測,由主辦單位或MOTO CHAMP編輯部進行確認,車檢不合格者,當日所有成績概不予承認,亦不登載於雜誌或官方網站上。排氣量檢驗之實施規定比照[3-4],參賽車輛不可於活動當天變更組別。若有重量不足等重大違規情事,該車輛當日成績一律不予承認。
3-7 GT組別之重量測定,由MOTO CHAMP編輯部準備之公定體重計測定之,不接受任何異議。公定體重計於活動前三日於MOTO CHAMP編輯部內進行調校,2007年公定體重計由TANITA HA-520-KT、TANITA HA-600、TERRAILLON TW-98等三款之中任選。


車輛
總合規則(所有車種皆適用)
4-1 車輛之煞車系統必須具備原廠或原廠以上的制動力。
4-2 排氣管必須具備有效消音功能的消音器。二行程排氣音量必須在99db以下,四行程在104db以下。排氣音量之測量,於排氣管正後方45度角、水平距離0.5m處測量,取樣之引擎轉速參照(表一)。排氣管強度的判斷,比照規則[3-1]辦理。
4-3 化油器之溢油管必須裝設集油瓶。
4-4 輕量化之加工、後支架的強度等,參賽者有義務確保其車體之安全性。此外,強度的判斷比照規則[3-1]辦理。
4-5 大燈、方向燈等部品,如未拆下,為避免轉倒時飛散造成危險,必須貼上膠帶。
4-6 所有組別,若計測4秒以內﹙不含4秒﹚,參賽者必須穿著皮衣(請參照[2-3] 裝備規則),並著皮製手套、車靴。曾測出4秒以內﹙不含4秒﹚之車輛,爾後計時皆要穿著皮衣。
4-7 各場地(主辦單位)可能會有特別規定,報名時必須注意,或向主辦單位查詢,活動當天或賽後不接受抗議。
4-8 自2006年起,加入SS 1/32 mile俱樂部會員之後即可獲得官方發行之正式車號貼紙,參賽者必須將車號貼紙貼於前叉等從車輛左右面可清楚目視處。
4-9 非2006年度之後的車號貼紙,或其他容易造成判別渾淆的號碼貼紙都必須去除。車輛如有上述情況而造成判別錯誤,則成績不予計算。



會籍號碼
5-1 每一登錄車輛以一組會籍號碼為限,同一車輛如有重複申請登錄之情事,則註銷其登錄資料。
5-2 已登錄會籍號碼之車輛,如更換車架或同一引擎族之引擎(例如大兜風換裝BW’S 100引擎),則沿用原車號,不需重新登錄。
5-3 換裝同一引擎族以外之引擎,是變更組別、改變排氣量等,皆視為與原車不同之另一車輛,需重新辦理登錄並申請車號。



GT組
GT-1 設置SA-GT、SB-GT、SC-GT、4A-GT、4B-GT、4C-GT、2A-GT、2B-GT、2C-GT等9組,排氣量之限定比照各組。
GT-2禁止裝置防止車頭浮舉之後支架。
GT-3 計時過程中大燈必須打開。此外,在引擎發動狀態下,大燈必須持續點燈,電源必須由引擎動力提供,或是由車上具有實際充電功能的電瓶提供。亮度必須符合一般夜間騎乘需求。本項之檢驗由參加者相互檢查。
GT-4前後避震器皆需要有10mm以上的行程,並在可作動的狀態,不可作硬式連結。
GT-5 最低重量以及最長軸距之限定請參考(表2)。但如原廠車軸距即超過表上之規定則不在此限,但在車檢時必須提具可佐證之資料(例如原廠型錄),並使用原車引擎及車架。
GT-6 最低重量以及最長軸距之檢驗規定比照規則[3-6]。
GT-7 計測成績4秒以內﹙不含4秒﹚,比照規則[4-6]。
GT-8 不可使用一般道路用車之外的引擎,競技用車輛禁止參加。
GT-9 計測成績之登錄與一般組別規定相同,且無參賽秒速限制。
GT-10 基本上開放外裝部品的改裝,但必須符合GT組的精神,禁止為了輕量化而作的過度改裝。
GT-11 許可搭載重物以符合最低重量規範,但重物必須妥當固定在車身上,以免轉倒時脫落,不牢靠的固定方式將被禁止出場。
GT-12 速克達組以及二行程打檔車組禁止使用鋁合金車架,但原廠車即為鋁合金車架則不在此限。
GT-13 二行程打檔車之輪框,前後必須12吋以上,但原廠車之輪框即為12吋以下則不在此限。


表一
測定排氣音量的引擎轉速對照表
活塞行程        2ST轉速(rpm)        4ST轉速(rpm)
36mm        10833        9167
37mm        10540        8919
38mm        10263        8684
39mm        10000        8462
40mm        9750        8250
41mm        9512        8049
42mm        9285        7857
43mm        9069        7674
44mm        8863        7500
45mm        8666        7333
46mm        8478        7174
47mm        8297        7121
48mm        8125        6875


表二
GT組最長軸距以及最低重量限制
組別        最大軸距(mm)        最低重量(kg)
SA        1200        80
SB、SC        1300        90
4A        1100        65
4B、4C                                                        65
2A、2B        維持原廠軸距,可容許因調整鏈條鬆緊所產生的誤差。        85
2C                                                      100



四行程速克達組概要
S4-1 四行程240cc以下之速克達皆屬四行程速克達組。排氣量及其他相關之規定比照SA、SB、SC組別之規定。未滿50cc為SA-4組、50cc~90cc(不含90cc)為SB-4組、90cc~240cc(不含240cc)為SC-4組。



組別區分
速克達
SA組
SA-1 必須維持速克達的驅動方式。
SA-2 排氣量50cc(不含)以下。
SA-3 Piaggio、Vespa、Lambretta等廠所生產之車輛若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納入本組。
SB組
SB-1 必須維持速克達的驅動方式。
SB-2 排氣量50cc以上未滿90cc。
SB-3 Piaggio、Vespa、Lambretta等廠所生產之車輛若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納入本組。
SC組
SC-1 必須維持速克達的驅動方式。
SC-2 排氣量90cc以上未滿240cc。
SC-3 Piaggio、Vespa、Lambretta等廠所生產之車輛若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納入本組。
SO組
SO-1 必須維持速克達的驅動方式。
SO-2 排氣量無限制。
SO-3 Piaggio、Vespa、Lambretta等廠所生產之車輛若符合上述條件即可納入本組。
SO-4 引擎以及車架必須採用原車之型式。

SA-GT組
上述SA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SB-GT組
上述SB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SC-GT組
上述SC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SA-4組
符合上述SA組規則之4行程引擎車輛。

SB-4組
上述SB組規則之4行程引擎車輛。

SC-4組
上述SC組規則之4行程引擎車輛。




四行程打檔車
4A組
4A-1 配置四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4A-2 排氣量未滿50cc。
4B組
4B-1 配置四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4B-2 排氣量50cc以上未滿90cc。
4C組
4C-1 配置四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4C-2 排氣量90cc以上未滿125cc。
4O組
4O-1 配置四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4O-2 排氣量未滿125cc改裝增壓強制進氣車種或排氣量未滿150cc之自然進氣車輛。

4A-GT組
上述4A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4B-GT組
上述4B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4C-GT組
上述4C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二行程打檔車
2A組
2A-1 配置二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2A-2 排氣量未滿50cc。
2B組
2B-1 配置二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2B-2 排氣量50cc以上未滿90cc。
2C組
2C-1 配置二行程引擎的打檔車。
2C-2 排氣量90cc以上未滿125cc。

2A-GT組
上述2A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2B-GT組
上述2B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2C-GT組
上述2C組規則加上GT組規則。




電動車
EA組
EA-1採用輸出功率未滿0.6kw之電動馬達為動力的車輛。
EB組
EB-1 採用輸出功率0.6kw以上未滿0.8kw之電動馬達為動力的車輛。
EC組
EC-1 採用輸出功率0.8kw以上未滿1.0kw之電動馬達為動力的車輛。
EO組
EO-1 採用輸出功率1.0kw以上未滿1.2kw之電動馬達為動力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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