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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ocker 於 2009-3-26 12:37 編輯
早上打去王委員的辦事處
所得到的回函
內容大綱是:
他們已經跟警政署,交通部那些有的沒的開完會
第16條第1項第2款:"....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只適用於汽車所有人上
目前機車種類繁多
員警取締時需有監理人員在場,或向監理機關確認後才可以開單
不可單由員警主觀判斷,導致舉發錯誤, 影響民眾權益
目前看來只有"原廠管"可以安全無慮
非原廠除非經過"合法登記"變更者
不然一律全殺!
雖然是針對重車車友
大家還是可以列印下來參考!
有一行指出
改裝品需舉出該車已影響行車安全之事實,才可以開罰單
我覺得這點很重要
請大家列印下來參考!
完整回函已夾帶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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