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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新聞]翹管車噴嘴朝下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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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7:21: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台北市警方近日強力取締機車排氣管「翹管」引發反彈,機車業者昨天說,只要排氣管噴嘴不朝上,就不會噴到後方騎士的頭部,警方與台北市監理處允諾只取締排氣管翹管且噴嘴朝上。

北市警方23日起強力取締,若排氣管經改裝且高過車牌,就罰900至1800元,3天內開出104張罰單。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民眾若因機車翹管被開單,但噴嘴為水平或朝下,可提出當時機車照片申訴,會撤銷罰單。

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劉鴻儒表示,已改裝翹管的機車族,可回到改裝的機車行加裝朝下的噴嘴,業者願吸收成本、不收費。

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李慶鋒、簡余晏表示,機車排氣管翹管已是世界潮流,台灣生產的排氣管行銷全球,警方不應以翹管當成取締標準,只要噴嘴朝下,排氣不會噴到後方民眾臉上就不應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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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27 07:23:06 | 只看該作者
耶~我的魚嘴是出口水平!!
終於有比較明確的說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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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8:22:26 | 只看該作者
耶~我的魚嘴是出口水平!!
終於有比較明確的說法了
Rocker 發表於 2009-3-27 07:23


反正你都已經有原廠管了幹麻不換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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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8:24:38 | 只看該作者
終於有一些動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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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8:29:41 | 只看該作者
這還比較人性化一點

假狼告告ㄟ政府  ╭∩╮~_~

我怕被抓太吵 內三通聲音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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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8:30:38 | 只看該作者
終於........................
遲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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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02:00 | 只看該作者
硍~~~我還是不行~~輸在消音塞~~雖然昨晚才請榔頭幫我買根原廠的尾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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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02:5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hilip760323 於 2009-3-27 09:05 編輯

可回到改裝的機車行加裝朝下的噴嘴,業者願吸收成本、不收費。
上面這句話是真的嗎?!?!
我噴口沒超過車牌~但還是會稍微噴到人說...(最近警察在抓我才自己跑去測試才發現我會)
話說印象中本來沒裝消音塞時~好像不會噴臉說
裝了消音塞~感覺氣開始亂飄~都會噴到臉~一陣一陣的

不過這篇新聞算是終於有個取締標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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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07:53 | 只看該作者
話說昨晚淡江連豆漿旁看到一台警用機車~
在巷子裡看停在路邊的機車(那排機車幾乎都是住戶的~不是去吃連豆漿的)
好像拿個本子~沒注意有沒有在照相~不知在幹啥~
有人有可能知道嗎??
應該不可能是抓停路邊的機車改裝吧
要抓就去抓停在連豆漿前的阿
是看太多人不敢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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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11:52 | 只看該作者
台北而已嗎?

不曉的台南有沒有ˊˋ

警察都會 看準你不懂 然後恐嚇你

(個人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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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40:05 | 只看該作者
9# philip760323


可能拿小電腦在查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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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09:41:27 | 只看該作者
水平出口管+1 喔耶^^

管身是翹的沒關西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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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27 10:03:23 | 只看該作者
誰說排氣管不能變更改裝的??!!

為了爭取改裝合法化,從民國95年以來一直有一個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在努力(可參考http://www.taspa.com.tw/),並由立法委員廖婉汝協助,招集交通部路政司、公路總局與警政署各相關單位召開多次公聽會與協調會,成功使監理單位同意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使多項汽車的HID頭燈、方向盤形式、賽車椅、引擎室拉桿、排氣管、空力套件、彈簧與避震器與機器腳踏車的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明文規定可以變更改裝。

對於排氣管的變更改裝,看看相關法令是怎麼規定的: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是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也就有『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或有『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的情形,才可以處罰。請注意,沒有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就要罰,必須有『致影響行車安全』的具體情形才可以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1.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2.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由於主管機關交通部並未另外核定不得變更之項目,所以請注意,機器腳踏車除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外,其他都是可以變更的。
三、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更對HID頭燈、照後鏡、排氣管與車身外殼的變更改裝作進一步規定;請注意,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所以請各位有改裝排氣管的車友記得,
依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機器腳踏車的排氣管只要符合『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就可以予以變更改裝,而且變更改裝後不用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只列為臨時檢驗項目。

關於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也就是所謂防燙片,在台灣賣的每台機器腳踏車都要有,大型重機要用原廠沒有作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驗車時有呀!這問題早就存在,只是各大代理商與貿易商都在裝傻…各位車友,如果你原廠排氣管交車時沒附防燙片,因此被開單,就可以要原廠負責;請各位車友趕快向總代理與貿易商要防燙片吧!也請相關廠商趕快開發生產碳纖維的防燙片吧,可預見這將會有一定市場的。

台北市政府這次規定甚麼只要改裝就開罰,排氣出口要在牌照下緣等,通通與法無據。3月24日我在承德民權西路口當場向陪同執勤的監理人員就叫排氣管可否改裝,他先是說不能改裝,等提出相關規定再請教後,當場啞口無言。

那因為這樣被攔檢後警察要開單怎麼辦?一樣,只要你的排氣合乎『1.應有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2.排氣管尾端出口應位於車輛後方。』二項要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你有權利當場陳述你的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規則附件15第四項第二點機器腳踏車設備變更表之規定,也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具體事實的異議理由,同時也有要求開單的警察必須將異議理由製作記錄交給你留存的權利,然後就拿著這些去裁決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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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27 10:06:20 | 只看該作者
如果條子還是照16條第二款硬要來開你單.
你跟他說他還會嗆你. 你去申訴阿.
就算你申訴過了. 還是花了你自己的時間
的時候該怎麼辦?

請注意以下辦法:

所以你要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將你的異議理由作成紀錄交給你,這就是所謂的臨檢紀錄單,大部份警察都會傻在當場,因為大部分的警察都不會帶在身上,就算有帶,還要一字一句按照你說的寫,多半警察都會放棄開單...
如果你要求後,警察繼續開單而且不作紀錄,請不要怕把事情搞大,你要搞我,我就搞你,要求警察照辦否則立刻撥打110或督察單位,這是要被嚴重處分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你被警察攔檢時現場異議的權利,我常用,很好用...

以上資料來源:
h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2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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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7 10:10:23 | 只看該作者
我開始後悔當初為何不多花一千買有包卡夢的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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